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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参加会议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11月7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6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鸿辉工业园5#厂房4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世杰先生主持;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6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11月2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持股证明、股东代
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4104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660%。上述人员均为本次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0398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0.1808%。
以上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4315388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63.8468%。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相关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全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247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4%;反对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5%;
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635%;反对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890%;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247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4%;反对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5%;
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635%;反对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890%;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247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4%;反对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5%;
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635%;反对68000股,占出席本
4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890%;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247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4%;反对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5%;
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635%;反对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890%;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
2.04《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247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4%;反对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5%;
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635%;反对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890%;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
2.05《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246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0%;反对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5%;
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1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887%;反对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890%;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5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23%。
2.06《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246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7%;反对6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2%;
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19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261%;反对6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264%;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
2.0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246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7%;反对6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2%;
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19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261%;反对6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264%;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
2.08《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246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7%;反对6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2%;
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19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261%;反对6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264%;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
62.09《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247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4%;反对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5%;
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635%;反对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890%;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
2.10《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246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7%;反对6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2%;
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19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261%;反对6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264%;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
2.11《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246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7%;反对6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2%;
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19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261%;反对6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264%;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
2.12《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246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9077%;反对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5%;
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19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261%;反对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890%;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9%。
2.13《关于修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246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7%;反对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5%;
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19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261%;反对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890%;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9%。
2.14《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245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6%;反对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5%;
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1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462%;反对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890%;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48%。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245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9066%;反对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5%;
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1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462%;反对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890%;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48%。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4.01选举吴世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4152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1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48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2.8027%。
4.02选举吴斌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41258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10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830%。
4.03选举吴承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4125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10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816%。
4.04选举吴文健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4125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10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9份的9.9816%。
4.05选举黄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41283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8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35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1.1706%。
以上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吴世杰先生、吴斌先生、吴承辉先生、吴文健先生和黄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5.01 选举 ZHAO YONG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4107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0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3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4350%。
5.02选举李表正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4107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0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30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4354%。
5.03选举吕刚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41103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4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55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6221%。
10以上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根据表决结果,ZHAO YONG(赵勇)先
生、李表正先生、吕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11(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洋
经办律师:
梁嘉颖刘玉敏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