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地址:中国江西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北大道1号保利中心7-8楼
电话:(0791)86891286,传真:(0791)86891347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水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善水科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善水科技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承诺,保证其为本激励计划事项向本所提供的原始文件、副本材料和影印件上的签字、签章均为真实的;其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
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1-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财务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文件中的某些数据
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无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同意公司在为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所制作的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
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1、2025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5年9月13日至2025年9月22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年9月23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4、2025年9月29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5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基本情况
1、根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授予日为2025年11月24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交易日,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
2、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向授予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09.58万股,授予价格为14.48元/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3-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计划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办理信息披露、登记和公告等相关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经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杨爱林方世扬陈宽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