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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水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年2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09 00:00 查看全文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公司设立证券部作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六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

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一个月以上;(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上市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未指定的,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履职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方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

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宜;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由董事会及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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