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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菱科思: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6 查看全文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简称“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

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公司年报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三条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监管机构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

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职责

1第五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

监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

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公司管理层的汇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

(二)公司财务状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

(四)重大投资情况;

(五)融资情况;

(六)关联交易情况;

(七)对外担保情况;

(八)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独立董事如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的实地考察,公司应给予合理安排。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实地考察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供整改方案。

第六条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七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

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

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2第九条公司应在年度审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

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根据独立董事的要求安排与年度审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沟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同比

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的进度和收益相符;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在年

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

第十一条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

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

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或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得采纳时可拒

3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该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并及时向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4第十六条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

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十九条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行

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二十条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证券法务部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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