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独立董事
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候选人夏永先生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
职条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关于独立性等条件的相关要求。独立董事候选人夏永先生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培训证明。
2、独立董事候选人夏永先生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
等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要求,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
1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相
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游林儒郜树智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2【本页无正文,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如下:
游林儒(签字):郜树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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