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内部负责提供年报数据的部门负责人、直接经办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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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
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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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2、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3、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2、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
第九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预计亏损,实际盈利;预计盈利,实际亏损;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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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给出合理解释。
第十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与追究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应
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
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
则、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造成年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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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控制的其他
相关规章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应当从轻、减轻或免
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公司追究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责任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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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依法提出索赔;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及后果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七条在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公司应当充分了解情况,听取责任人的陈述,明确责任承担。
第十八条处理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时要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
后果及责任人在公司的职位、相应的责任,实事求是、区别对待。
第十九条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有义务配合监管机构或公司对有关事件进行调查,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材料。
第二十条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公司有权将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相冲突的,以后者为准;与《公司章程》冲突的,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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