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91 证券简称:菲菱科思 公告编号:2026-051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3、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分红方案
4、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 9月 16日(星期三)下午 14:30
(二)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6年 9月 16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9月 16日的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高新开发区建安路德的工
业园 A栋公司二楼会议室
(五)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龙发先生(七)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八)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 7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1944464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33.1227%
说明: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96897080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454300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后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6442780股,下同。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股东(人) 135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1349038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2.1365%
3、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股东出席情况
(人) 总数(股) 总数的比例
现场表决 7 31944464 33.1227%
网络投票 135 21349038 22.1365%
总 计 142 53293502 55.2592%
4、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人) 总数(股) 总数的比例
现场表决 4 256808 0.2663%
网络投票 134 4470904 4.6358%
总 计 138 4727712 4.9021%
5、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在任董事 5人,列席现场会议 2人,以通讯方式列席会议 3人;
(2)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提案 提案 表决 表决
编码 名称 分类 股数 股数 股数 股数 结果
比例 比例 比例
(股) (股) (股) (股)《关于总表决
公司 53246102 99.9111% 41700 0.0782% 5700 0.0107% 0
2026年 情况
半年度
1.00 通过
利润分 其中,配预案 中小股
4680312 98.9974% 41700 0.8820% 5700 0.1206% 0
的议 东的表案》 决情况《关于变更公总表决
2.00 司注册 53246502 99.9118% 41300 0.0775% 5700 0.0107% 0 通过
情况
资本、增加经营范
围、修
订<公司其中,章程>并中小股
办理工 4680712 99.0059% 41300 0.8736% 5700 0.1206% 0东的表商变更决情况登记备案的议案》《关于修订<深总表决
圳市菲 53242502 99.9043% 44700 0.0839% 6300 0.0118% 0情况菱科思通信技
3.00 术股份 通过
有限公 其中,司董事 中小股
4676712 98.9213% 44700 0.9455% 6300 0.1333% 0
会议事 东的表
规则>的 决情况议案》
特别说明:上述提案 1.00、2.00、3.00 为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程彬、郭子威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
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