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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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郭子威律师、周雨翔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1-法律意见书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进行公告,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次股东会依法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4月29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14:30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高新开发区建安路德的工业
园A栋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陈龙发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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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5月20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6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53919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4610%。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持股凭证,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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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379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39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35%。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379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39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3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379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39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35%。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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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45379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39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35%。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379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39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2%。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379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39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2%。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375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35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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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380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40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7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制订<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380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40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7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380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40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7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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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45380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40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3%。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377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37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99%。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377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37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15%。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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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郭子威
经办律师:
周雨翔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