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1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的授权,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6年
3月13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56名激励对象授予2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为99.86元/份。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