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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菱科思: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0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及《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终止实施的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终止”)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涉及本次终止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法律意见书

阅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与本次终止相关的文件、记录、资料和证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并就本次终止所涉及的相关事项与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终止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

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2.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

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终止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终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法律意见书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 指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计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指划(草案)》 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指

制性股票 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本法律意见书 指 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终止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6年 8月 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二)2026年 8月 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三)2026 年 9月 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终止发表了核查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尚未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本次终止的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终止已取得现阶段应当取得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终止的原因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终止实施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结合外部市场环境变化、公司现阶段经营发展规划以及对未来业务布局的综合研判,为更好统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更好匹配公司未来发展节奏,兼顾公司、股东及员工的整体利益,经审慎研究,决定终止本激励计划,相关配套文件一并终止。后续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重新考量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终止符合《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法律意见书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终止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尚需就本次终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终止符合《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程彬

经办律师:

郭子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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