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津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薪酬管理体系,保证公司董事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依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董事是指经公司股东会选聘的董事会组成人员,包括内
部董事、独立董事及外部非独立董事。
内部董事,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以担任公司某一职务并负责管理有关事务的董事;董事长为内部董事。
独立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按照《规范运作》选举的,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外部非独立董事,指董事会成员中不属于内部董事及独立董事的董事。
第二章津贴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三条公司向董事支付一定金额的津贴作为报酬。具体执行标准由董事会制定,股东会批准。
第四条公司董事津贴由公司统一代扣并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津贴并
1予以发放津贴,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不足半个月的不计算;若董事自愿
放弃享受或领取津贴的,自其放弃之日起次月起停止向其发放相关董事津贴。
第五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降低津贴
标准:
1、无故缺席公司董事会议、股东会,一年累计超过三次(含);
2、对公司受到有关主管部门处分负有责任的有关董事;
3、未勤勉尽责,不执行《公司法》《证券法》《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等规定的;
第六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予发放津贴:
1、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或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3、被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谴责的,或被证券交易
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挂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的;
4、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的;
5、公司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附则
第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内容相抵触的,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与废止时亦同。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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