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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祥股份: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192证券简称:泰祥股份公告编号:2025-038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1、2025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5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5年4月28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年4月22日至2025年5月1日,公司对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

公司内部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5月6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5、2025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25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结果

2025年3月28日和2025年4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确定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总股本990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25年4月21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公告,并于2025年4月28日披露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5年5月9日实施完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调整依据

派息的调整方法为: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调整结果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9.20-0.25=8.95元/股。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调整属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相关内容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经审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调整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4、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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