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明确意见经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获授激励对象属于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授予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6年6月23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1名激励对象授予306.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1.94元/股。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范围与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下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符合公司任职资格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刘曜榘(George Liu)为新西兰国籍员工,拥有新西兰怀卡托大学(The University of Waikato)会计学博士学位,现任家联科技财务副总监,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该激励对象是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其将在公司经营管理及国际业务拓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公司通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进一步促进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本激励计划将前述人员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日)属于《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6年6月23日为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1名激励对象授予306.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94元/股。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