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持续督导机构”)作为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联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就家联科技限售股份持有
人持有的部分限售股份将上市流通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本核查意见,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股本为90000000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03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0000000股,并于2021年12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由首次公开发行前的90000000股增至12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93130011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77.6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26869989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2.39%。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3年4月19日,公司实施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于2023年3月
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3年4月12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20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人民币3.00元(含税)进行分配,合计派送现金股利人民币36000000.0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92000000.00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02号)同意注册,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7500000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43856113.2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2月28日到账,并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当日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3]
第54463号”《验资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75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4年1月1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家联转债”,债券代码“123236”。“家联转债”自2024年6月28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共有1803张“家联转债”完成转股,合计转成9760股“家联科技”股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9200976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957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49.87%,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96249760股,占公司总股本50.13%。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4名,分别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熊、实际控制人林慧勤、公司机构股东宁波镇海金塑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宁波镇海金模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原锁定期为2021年12月9日至2024年12月9日,由于2022年3月11日至2022年4月11日期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30.73元/股,触发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导致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锁定期延长至2025年6月8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957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9.8725%。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熊关于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持股和减持意向的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宁波镇海金塑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镇
海金模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份额。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个月的锁定期。
4、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5、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循股份锁定的承诺前提下,本人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6、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本人承诺从其规定执行。
7、减持条件及减持方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将严格
遵守本人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违背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8、减持意向及减持数量: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相应调整。
9、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操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将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如国家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实施。
10、若本人违反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慧勤关于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持股和减持意向的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宁波镇海金塑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镇
海金模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份额。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个月的锁定期。
4、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5、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本人承诺从其规定执行。
6、减持条件及减持方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将严格
遵守本人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违背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7、减持意向及减持数量: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相应调整。
8、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操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将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如国家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实施。
9、若本人违反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三)公司机构股东宁波镇海金塑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镇海金模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持股和减持意向的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3、如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4、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本企业承诺从其规定执行。
5、减持条件及减持方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企业将严
格遵守本企业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违背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6、减持意向及减持数量: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相应调整。
7、本企业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操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将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企业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如国家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实施。
8、若本企业违反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相关股东严格履行
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五)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相关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6月9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957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49.8725%。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4户。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序号股东名称
(股)(股)
1王熊7326480073264800
2林慧勤23352002335200
宁波镇海金塑股权投资管理合伙
31440000014400000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镇海金模股权投资管理合伙
457600005760000企业(有限合伙)合计9576000095760000
注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上述4名股东系一致行动人关系,鉴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林慧勤女士于2025年5月23日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当日生效,原定任期为2026年8月27日),离职未满半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注2:王熊先生担任公司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个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40811400股,占公司总股本21.2549%。
注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通过持股平台宁波镇海金塑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镇海金模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上述人员所持有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股份减持相关规定,并遵循其本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作出的相关承诺。
注4: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股东减持行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本次变动后股份性质减数量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比例
(股)
一、限售条件流通
9576000049.87%-408114005494860028.62%
股/非流通股
其中:高管锁定股00.00%+549486005494860028.62%
首发前限售股9576000049.87%-957600000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
9624976050.13%+4081140013706116071.38%
通股
三、总股本192009760100.00%0192009760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五、持续督导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家联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家联科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持续督导机构对家联科技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娄众志许东宏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