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95证券简称:北路智控公告编号:2025-15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
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作出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2023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数据资源暂行规定》”),规定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不再计入“销售费用”。
(二)变更日期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是公司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根据财政部《数据资源暂行规定》《解释第17号》《解释第18号》的规定执行。除前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
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执行《数据资源暂行规定》
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该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执行《解释第17号》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三)执行《解释第18号》公司根据《解释第18号》的规定,将保证类质量保证费用计入报表项目“营业成本”,并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调整可比期间财务报表项目,但不会对比较期间的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已披露的财务报告出现盈亏性质改变,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元报表名受影响的报表期间调整前调整影响调整后
称报表项目营业成本642061531.43658024069.17
15962537.74
2024年度
-
合并利销售费用106755592.5390793054.7915962537.74
润表营业成本544717186.42556497192.24
11780005.82
2023年度
-
销售费用95468163.0083688157.18
11780005.82
营业成本881922246.47897884784.21
15962537.74
2024年度
母公司-销售费用106755592.5390793054.79
15962537.74
利润表营业成本749917232.3511780005.82761697238.17
2023年度-
销售费用95468163.0083688157.18
11780005.82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