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6年4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2026年
4月24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地点、会议
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本次股东会的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本次股东会已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上午9:30在南京市江宁滨
江经济开发区宝象路50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于胜利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阅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日期、时间、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9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693442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05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685999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42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3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744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3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进行了身份认证。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与会人员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召集人资格。本所律师认为: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且在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8730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46%;反对55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86%;弃权6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8%。
2.《关于制定<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68709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41%;反对571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44%;弃权6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64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370%;反对571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773%;弃权6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56%。3.《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68709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41%;反对571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44%;弃权6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64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370%;反对571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773%;弃权6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56%。
4.《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6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
同意68774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78%;反对560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82%;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70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885%;反对560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860%;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55%。
5.《关于调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329175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67%;反对541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42%;弃权7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1108%;反对541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545%;弃权7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47%。
6.《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687381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60%;反对54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50%;弃权6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67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136%;反对54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797%;弃权6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67%。
7.《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687381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60%;反对54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50%;弃权6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67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136%;反对54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797%;弃权6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67%。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许成宝聂梦龙丁振峰
2026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