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或称“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
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由董事会于2025年8月27日在指定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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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媒体上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股东会届次;股东会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现场会议地点;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等相关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14点00分在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春光路1152号-1156号(双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5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网络投票数据,参与本次股东会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59598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434%。
经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2.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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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最终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5954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反对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弃
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5824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14%;反对13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5%;
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除上述议案外,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相关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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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晨
经办律师:
——————————乔营强
——————————吕万成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