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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大科雅:河北工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197证券简称:工大科雅公告编号:2025-039

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9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至2025年5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石家庄高新区裕华东路455号润江总部国际9号楼。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齐承英先生主持。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5人(包括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份3979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2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包括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份3694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81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6人,代表股份285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8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8人,代表股份95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49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5人,代表股份45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99%。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78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3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39%;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46%;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1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78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9774%;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28%;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46%;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77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0%;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3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20%;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46%;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3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77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2%;反对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41%;反对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25%;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3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3总表决情况:同意3977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9%;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

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005%;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02%;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9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77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4%;反对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

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90%;反对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76%;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3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监事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77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4%;反对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9%;

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90%;反对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28%;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8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77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2%;反对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41%;反对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25%;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3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投资规模、内部投资结构及延期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77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7%;反对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

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216%;反对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50%;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3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陈江涛、吴倩

(三)结论性意见: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5五、备查文件

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9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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