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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达药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8 00:00 查看全文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中的监督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章年报工作职责和程序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情况;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审计委员会委员、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

沟通会议的组织、记录、档案保管和日常联络,并为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沟通所需生产

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及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会

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二十个工作日。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委

1员会应出具书面意见。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前、审计期间及审计后应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

书面沟通:

(一)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与注册会计师协商年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

(二)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并审阅经初审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三)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

的方式、次数和反馈结果;

(四)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五)年审结束后,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

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并续聘为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书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六)在审计期间,如确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

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九条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价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工作规程的修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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