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02证券简称:朗威股份公告编号:2025-038
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5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
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武凌桥路70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高利擎先生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0134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978%。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01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4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34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9%。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34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34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9%。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陈小形、周烨培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131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9%;反对2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793%;反对2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11%;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96%。
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就2024年度履职情况作述职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131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9%;反对2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793%;反对2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11%;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96%。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131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0%;反对2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
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852%;反对2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52%;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96%。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131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9%;反对2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793%;反对2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11%;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96%。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13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2%;反对2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903%;反对2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11%;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86%。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13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7%;反对2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131%;反对2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11%;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58%。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643%;反对2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33%;
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643%;反对2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33%;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24%。
关联股东高利擎、宁波领英贸易有限公司、高利冲、高建强、沈美娟已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871%;反对2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33%;
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9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871%;反对2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33%;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96%。
关联股东高利擎、宁波领英贸易有限公司、高利冲、高建强、沈美娟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小形、周烨培
3、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