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
为了完善和健全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等因素,公司制定了《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本规划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2、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
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2)股利发放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之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利润分配的计划
(1)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
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负责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2)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
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审计委员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预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可以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予以披露。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
(3)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
公司过半数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审计委员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表决同意。
(4)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如符合利润分配的前提且公司上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作出不实施
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决定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具体的原因和考虑因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利润
留存公司的用途,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此发表意见,独立董事有权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予以披露。(6)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展战略和筹融资规划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有权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予以披露;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会进行审议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股东会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
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与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视情况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适当、必要的修订,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回
报规划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董事会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制定调整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五、本规划的实施
1、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