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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特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0 查看全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武汉联特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特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对联特科技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48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02.00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40.37 元,募集资金总额72746.74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5756.25万元,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2年9月6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9月6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2]第2-00073号),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全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以下项目:单位:万元序拟使用募集资金投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号入金额

1 高速光模块及 5G 通信光模块建设项目 37699.00 37699.00

2联特科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5593.0015593.00

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6700.006700.00

合计59992.0059992.00

截至2024年2月29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截至2024年2月拟使用募集资金截至2024年2月募投项目29日募集资金累投入金额29日投资进度计投入金额

高速光模块及 5G 光模块建

37699.0025232.3466.93%

设项目

联特科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5593.0010070.8764.59%

补充流动资金6700.006700.00100.00%

超募资金-创新中心项目5784.965792.86100.14%

合计65776.9647796.0772.66%

注:超募资金实际投入金额高于拟投入金额系超募资金账户结息所致。

三、部分募投项目本次变更实施方式的相关情况

(一)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情况

为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更好支持海外市场业务发展、满足海外市场重点客户的需求、全力保障海外交付能力,公司积极进行全球化布局和海外产能建设。

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规划和业务需要,拟将“高速光模块及 5G 通信光模块建设项目”及“联特科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中的部分设备出售至公司全资孙公司马来西亚联特。

本次将募投项目中部分设备出售至全资孙公司马来西亚联特,新增马来西亚联特为该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时相应增加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变更前变更后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东湖新技术开

高速光模块及公司、全资孙发区未来科技发区未来科技

5G 通信光模块 公司 公司马来西亚 城九龙湖街以

城九龙湖街以

建设项目联特北,五峰路以北,五峰路以东;马来西亚东槟城州湖北省武汉市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东湖新技术开

公司、全资孙发区未来科技联特科技研发中发区未来科技公司公司马来西亚城九龙湖街以心建设项目城九龙湖街以联特北,五峰路以北,五峰路以东;马来西亚东槟城州

单位:万元变更前变更后项目名称拟使用募集资拟使用募集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金投入金额金投入金额

高速光模块及公司33902.01

5G 通信光模块 公司 37699.00

马来西亚联特3796.99建设项目

合计-37699.00-37699.00

联特科技研发中公司14784.75

公司15593.00

心建设项目马来西亚联特808.25

合计-15593.00-15593.00

注:除上述事项之外,募投项目其他事项保持不变。本次投资均为设备投资。

(二)本次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名称 LINKTEL TECHNOLOGIES SDN.BHD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21-09-20

注册资本4226500.00林吉特

19A JALAN SS25/23TAMAN PLAZA KELANJAYAPETALING JAYA

住所

SELANGOR MALAYSIA

从事电子、光学元器件、光学产品、技术、收发器、子系统及智能软经营范围

件的研究、设计、生产、营销、销售、进出口业务。

股权结构联特科技间接持股100%(三)变更的目的

根据 LightCounting 的统计,2016 年云厂商在数据中心内部开始批量部署

100G光模块,2018年 100G光模块占云厂商需求金额的比重已达 81%。2018~2019年以谷歌、亚马逊为首的云厂商开始在数据中心内导入 400G 光模块,2022 年云厂商数据中心内 200G、400G 光模块已成为主流,合计占其当年需求金额的比重为 67%,海外客户的需求逐步转向 400G、800G 等高速率产品。

公司通过马来西亚子公司在海外建设生产基地,系公司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布局之一,通过海外生产基地的建设,公司将提升 400G、800G 等高速率光模块的海外生产能力,同时提升马来西亚联特的失效分析及产品返修能力,有利于公司及时了解市场变化,建立全球化供应链体系,快速响应客户需求,进一步打开全球市场,扩大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形成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

(四)实施方式

公司本次变更对象均为已购设备,不存在以现金方式投入。变更的实施方式为公司将已购设备转售给全资孙公司马来西亚联特,设备的所有权将会发生转移。

(五)对募投项目的影响

光模块是光通信系统中完成光电转换的核心部件。光模块由光器件、功能电路和光接口等构成,其中光器件是光模块的关键元件,包括激光器(TOSA)和探测器(ROSA)等,分别实现光模块在发射端将电信号转换成光信号,以及在接收端将光信号转换成电信号的功能。公司本次转移至马来西亚的设备为模块的组装、测试设备,光器件由武汉联特生产后发至马来西亚联特进行组装测试,核心生产工艺仍由武汉联特掌握与实施,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影响,同时,马来西亚联特作为公司的全资孙公司,亦不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四、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迎合行业发展契机

根据 LightCounting 的统计,全球以太网光模块出货金额从 2010 年的 7.29 亿美元增长至 2022 年的 50.82 亿美元,对应期间的 CAGR 为 18%;其中高速率产品贡献了绝大部分的增量,全球 100G 及以上速率的光模块出货金额由 2010 年的 0.14 亿美元攀升至 2022 年的 43.39 亿美元,对应期间 CAGR 为 62%,高速光模块市场规模持续扩张的背后是云厂商需求的推动。

近几年尤其是 2023 年以来,AI 大模型的持续深化训练和迭代驱动了 AI 算力需求的大幅提升,在此背景下全球云厂商和行业大客户在 AI 方面的资本开支也在快速增长,全球算力 GPU、TPU 及交换机 CPU 等基础设备也加速更新迭代,催生出光模块的需求的裂变式增长。下游来看,以 ChatGPT 为代表的生成式 AI工具正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而前沿科技产业化的落地需要云厂商庞大的算力支持,而光通信网络是算力网络的重要基础和坚实底座。因此,全球云厂商在从上游硬件设备的加速建设和 AI 工具及下游应用的落地会进一步推动海外云巨头对

于数据中心硬件设备的需求增长与技术升级,加快光模块产品向 800G、1.6T 甚至更高速率产品的迭代升级,公司也会充分利用行业发展契机持续推进全球化布局和海外产能建设。

(二)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公司自成立以来,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产品以海外销售为主,产品销售至欧洲、北美、东南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目前80%以上的业务来源于海外市场。

2020年-2022年,公司产品出口销售收入分别为4.16亿元、6.28亿元和7.01亿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0.49%、89.89%和85.06%。

(三)符合光通信行业产业转移趋势

泰国、马来西亚长期以来一直为全球主要的光模块代工基地之一,根据公开信息,近年来,国内光通信企业陆续在海外设立子公司,其中泰国、马来西亚、越南、印度尼西亚等成为国内光模块企业的主要选择。近年来,国内光通信公司海外建厂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总部海外制造基地涉及产品

1剑桥科技上海马来西亚光模块

2旭创科技苏州泰国光模块

3新易盛成都泰国光模块

4光迅科技武汉马来西亚光模块序号公司名称总部海外制造基地涉及产品

5极致兴通深圳泰国光模块

6讯芯电子中山越南光模块

7铭普光磁东莞越南、马来西亚光模块

8立讯光电东莞越南、马来西亚光模块

注:上述信息来源于和弦产业研究中心报告及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

五、本次募投项目有关事项调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规模、投资方向、募投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公司将继续加强对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和管理,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和制度

的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是基于公司经营规划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及投资方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监事会意见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符合公司长期

战略规划,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源配置,开拓市场和提升经营效率,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方式的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联特科技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后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切实履行保荐机构职责和义务,保障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联特科技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事项无异议,本次变更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武苗张刚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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