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联特科技: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136-6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Law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1):010-66090088/88004488传真(Fax):010-66090016 释义 联特科技、公司 指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136-6号 致: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批)的法律意见书》《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鉴于公司于2026年8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根据股东会的授权调整授予价格、拟定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安排(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本所律师就前述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发表法律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以下简称“查验”),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以来源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拟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8.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本激励计划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查验: 1。本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2.调整授予价格、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3.调整授予价格、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信息披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联特科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及提供的相关三会会议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如下批准与授权: 1.2024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 2.2024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3.2024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事宜发表了意见; 4.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4年11月8日披露了《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24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于2024 年12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等进行核实并发表明确意见; 8.2025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认将2024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39.37元/股调整为39.17元/股,并确定以2025年8月25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授予21.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及薪酬委员会已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5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批)的议案》,确定以2025年11月10日为预留授予日(第二批),向符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2.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薪酬委员会已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薪酬委员会对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6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薪酬委员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调整授予价格、 12025年9月12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同意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 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调整授予价格、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授予价格 1.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30,084,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26,016,900.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26年6月17日,公司披露了《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6月2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6月25日,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 鉴于公司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需进行调整。 2.调整方法及调整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中的调整方法,派息调整方式为: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鉴于此,公司2025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息0.2元人民币(含税),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限制性股票的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39.17元/股调整为38.97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授予价格的事由、调整方法及调整结果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公司董事会会议文件,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第一批)为2025年8月25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预留授予(第一批)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2.归属条件 根据公司的陈述及其公开披露信息、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字[2026]第2-00312号”《审计报告》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如下;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 符合归属条件的情况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归属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任 职期限的要求。 (四)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在2025年-2027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四)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在2025年-2027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为12.58亿元,达到了业绩考核指标中目标值的考核要求,满足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对应归属比例为100%。 归属期 考核年度 营业收入(A) 触发值(An) 目标值(Am)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 2025年 9亿元 12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6年 12亿元 16亿元 第三个归属期 2027年 16亿元 22亿元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 2026年 12亿元 16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7年 16亿元 22亿元 各归属期对应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X 各归属期对应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X 若A≥Am X=100% 若Am>A≥An X=A/Am 若A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