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05 证券简称:联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2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形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2026年9月14日(星期一)14:30
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龙湖街 19号,A栋办公楼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集人:董事会
主持人:董事长张健先生
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23074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9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1785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9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217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1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217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217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11%。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提案 表决分 表决
提案名称 股数 股数 股数 股数
编码 类 比例 比例 比例 结果
(股) (股) (股) (股)
总表决 62301743 99.9909% 3900 0.0063% 1800 0.0029% 0情况《关于续聘
1.00 其中,会计师事务 通过
中小股所的议案》 516023 98.9075% 3900 0.7475% 1800 0.3450% 0东的表决情况《关于向境 总表决 62301543 99.9905% 4200 0.0067% 1700 0.0027% 0外全资子公 情况司增资暨投
2.00 资建设马来 其中, 通过
西亚高速光 中小股 515823 98.8691% 4200 0.8050% 1700 0.3258% 0
模块智造基 东的表
地项目的议 决情况案》
提案 同意 表决结
提案名称 表决分类
编码 股数(股) 比例 果3.00 《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62207879 99.8402%
3.01 选举余国杰先生为公司第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 当选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22159 80.9163%况
总表决情况 62207881 99.8402%
3.02 选举洪荭女士为公司第三届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 当选
董事会独立董事 422161 80.9167%
况总表决情况 62207888 99.8402%
3.03 选举方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 当选
董事会独立董事 422168 80.9180%况4.00 《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62207886 99.8402%
4.01 选举张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 当选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22166 80.9177%况
总表决情况 62207886 99.8402%
4.02 选举杨现文先生为公司第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 当选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22166 80.9177%况
总表决情况 62207886 99.8402%
4.03 选举吴天书先生为公司第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 当选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22166 80.9177%况
总表决情况 62216886 99.8547%
4.04 选举林雪枫先生为公司第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 当选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31166 82.6427%况
总表决情况 62216882 99.8547%选举王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
4.0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 当选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31162 82.6419%况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付涵冰、曹琳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0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