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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特科技:股东通讯政策(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0 00:00 查看全文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通讯政策(草案)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通讯政策

(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笫一章总则第一条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的规定,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公司奉行向股东公平披露资料和与股东坦诚沟通的基本原则。本政

策所载条文旨在确保本公司股东,包括个人及机构股东(以下统称“股东”),及在适当情况下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一般投资人士),均可适时取得全面、相同及容易理解的公司资料(包括其财务表现、战略目标及计划、重大发展、管治及风险概况),一方面使股东可在知情情况下行使权力,另一方面也让股东及投资人士与公司加强沟通。就本政策而言,“投资人士”包括公司的准投资者,以及就公司表现进行报告及分析的分析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持续与股东及投资人士保持沟通,并定期审阅股东通讯政策以确保其成效。

第四条公司保持坦诚沟通的政策,通过多种渠道向股东及投资人士传达信息。

对于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股份的持有人,公司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通过深交所官方网站(https://www.szse.cn)、公司网站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提供信息披露文件。对于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的持有人,公司将本公司的财务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年度股东会及其他可能召开的临时股东会的资料及通知,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香

2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通讯政策(草案)港上市规则》等监管要求刊发的披露资料,以及公司通讯及其他公司刊物登载在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及/或公司网站。

笫二章通讯途径

第五条股东会

(一)股东可参与股东会,如未能出席,可委派代表代其出席并于会上投票。

(二)公司将对股东会进行适当的安排,以鼓励股东参与。

(三)公司将不时检讨股东会的开会程序以确保符合《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及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并遵循良好的企业管治常规。如有需要会作出改动,以确保其切合股东需要。

(四)公司董事会成员(尤其是董事会下属各委员会的主任或他们的代表人)、适当的行政管理人员、外聘审计师及董事认为适当的其他人士应出席股东会回答股东提问。

(五)公司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联交所等,下同)规定适时向股东提供在股东会上建议的决议案的相关资料,所提供的应是合理需要的资料,以便股东能够就建议的决议案作出有根据的决定。有关通函及会议材料将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提前发送给股东。

第六条股东查询

(一)公司已于网站披露公司的联系方式,以便股东提出任何有关公司的查询。

(二)股东及投资人士可随时要求索取公司的公开资料。

(三)H股股份股东如对名下持股有任何问题,可向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提出。

(四)为了促进及时有效的通讯,H股股份股东宜向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

处提供其联系方式,尤其是电邮地址。

第七条公司网站

2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通讯政策(草案)

(一)公司网站为股东提供公司信息。

(二)公司发送香港联交所网站予以披露的资料的英文版和中文版(或如获许可,以单一语言)也会随即登载在公司网站。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通讯及《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公司通讯指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01条定义所载,公司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公司任何证券持有人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a)董事会报告、年度账目连同审计师报告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b)中期报告及(如适用)中期摘要报告;(c)会议通告;(d)上

市文件;(e)通函;及(f)代表委任表格。

(三)从公司网站上亦可获得公司不时刊发的新闻稿及刊物。

第八条与资本市场的沟通

公司会举办各种活动,包括为投资者/分析员举行简介会及与其单独会面、巡回推介、传媒访问及投资者推广活动等,以促进公司与股东及投资人士之间的沟通。

第九条公司之指定人员但凡与投资人士、分析员、传媒或其他外界相关人

士联络接触或沟通对话,均须遵守有关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政策下的披露责任及规定。

第十条股东私隐

公司明白保障股东私隐的重要性,除相关法律及法规规定外,不会在获得股东同意前擅自披露股东资料。

笫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政策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二条本政策未尽事宜或与本政策生效后现时有效或不时颁布、修改的法

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政策,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

4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通讯政策(草案)

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四条本政策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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