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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兰疫苗: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兰疫苗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1 00:00 查看全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00号栢悦中心5楼邮编:230022电话(Tel): (86-551)65609815 传真(Fax): (86-551)65608051网址(Website): www.chengyi-law.com 电子信箱(E-mail):chengyilawyer@163.com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承义法字第00062号

致: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万晓宇、夏家林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6年3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0日13:30

在河南省新乡市华兰大道甲1号附1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124人,代表股份4786486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4452%,均为截止至2026年4月1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45900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4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1人,代表股份

196476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2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薪酬、津贴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会没有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4785622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9%;

反对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弃权5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622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03%;反对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7%;弃权5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1%。

(二)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5562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7%;

反对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弃权5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562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97%;反对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3%;弃权5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578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3%;

反对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弃权33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78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25%;反对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3%;弃权33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3%。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469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7%;

反对1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弃权53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469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03%;反对1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62%;弃权53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15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6%。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薪酬、津贴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535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60%;

反对44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8%;弃权50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535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60%;反对44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8%;弃权50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2%。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5583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1%;

反对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弃权5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583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04%;反对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3%;弃权5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3%。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所获得的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选举安文珏女士为非独立董事477966958是选举安文琪女士为非独立董事477968752是

选举范蓓女士非独立董事477968758是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所获得的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选举安文珏女士为非独立董事18966958是选举安文琪女士为非独立董事18968752是选举范蓓女士非独立董事18968758是(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所获得的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选举章金刚先生为独立董事477966753是选举张守涛先生为独立董事477966752是选举罗宗举先生为独立董事477966759是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所获得的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选举章金刚先生为独立董事18966753是选举张守涛先生为独立董事18966752是选举罗宗举先生为独立董事18966759是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此页无正文,为(2026)承义法字第00062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胡国杰

经办律师:万晓宇夏家林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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