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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hebj@junhe.com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现场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且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一)根据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以及2026年4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的《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下午14点在北京市丰台
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0号院3号楼12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东平先生主持。
(六)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共计10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73502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25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统计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6年5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3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37401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1.7812%。
(三)根据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及《股东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二)股东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及监票。
(三)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以及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9409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5%;反对62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6%;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高)表决情况:同意828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3848%;
反对62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8622%;
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530%。
2、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69408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67%;反对62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6%;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高)表决情况:
同意828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3186%;
反对62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8622%;
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192%。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69425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0%;反对62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6%;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高)表决情况:
同意844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1047%;
反对62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8622%;
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31%。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69421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2%;反对62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6%;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高)表决情况:
同意840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6637%;
反对62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8622%;
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741%。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3527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028%;反对150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04%;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8%。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高)表决情况:
同意752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2.9614%;
反对150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5645%;
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741%。
作为公司董事的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的议案》
同意69424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0%;反对62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7%;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高)表决情况:
同意843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0276%;
反对62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8732%;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92%。
上述议案中第6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华晓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赵吉奎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刘佳汇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