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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亦科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208证券简称:中亦科技公告编号:2025-010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3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5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0号院3号楼12层公司会议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东平先生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9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0351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26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782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20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26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57%。

2、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4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8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70216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77%;反对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3%;弃权11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59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0.5246%;反对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17.7507%;弃权11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247%。(二)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70216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77%;反对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3%;弃权11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59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0.5246%;反对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17.7507%;弃权11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247%。

(三)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70219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27%;反对1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3%;弃权11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62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1.0285%;反对1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17.2468%;弃权11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247%。

(四)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70219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27%;反对1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3%;弃权11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62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1.0285%;反对1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17.2468%;弃权11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247%。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7020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5%;反对140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1%;弃权8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4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6761%;反对140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20.1607%;弃权8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63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吉奎、刘佳汇列席和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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