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二Ο二五年九月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年9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以及《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
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提供担保。
第四条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规则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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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第六条公司对外财务资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
(二)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及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三)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的其他参股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
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定价原则: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
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六)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本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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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
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
(三)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一条被资助对象属于关联交易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董事、关联股
东应当比照关联交易关于回避表决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该财务资助议案时回避表决:
(一)虽未被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控股,但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人对该对象有重大影响力;
(二)该对象属于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本制度规定的回避表决情形的,关联
董事、关联股东的定义,按照规定执行回避表决的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上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对该
议案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情况和回避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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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
应对该事项的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六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及协调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
批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及内部审计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九条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罚责
第二十一条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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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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