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成立于1985年,
2012年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
区知春路1号22层2206。首席合伙人为谢泽敏先生。截至2025年12月31日,大信从业人员总数3914人,其中合伙人182人,注册会计师1053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
5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信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2025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2025年年报工作安排,大信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经审计,大信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5年-1-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5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大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信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
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大信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
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5年4月23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信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在2025年度审计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认真听取、审阅了该
所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就审计的总体策略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协商相关的时间安排。审计委员会与大信沟通协商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事项,包括2025年度审计工作的人员安排、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的沟通,确定审计工作计划;并对2025年度审计调整事项、审计结论等相关事项进行沟通,了解审计工作进展情况。
(三)在2025年度审计离场前,审计委员会组织独立董事与审计人员、公司
财务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召开交流会,对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审阅,并对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审计过程中关键审计事项的确认、审计调整的合理性进行复核,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2026年3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2-过公司2025年度年报告及摘要、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