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187号民生金融中心8层03-05
电话:027-83828888邮编:430030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亨迪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本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出席公司二○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9月2日,公司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2025年9月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
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8日14时在湖北省荆门市杨湾路122
号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程志刚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8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8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9月12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9537734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939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通知召开时,没有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95377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939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0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2037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641%。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议通知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2.03.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4.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5.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6.修订《独立董事制度》;
2.07.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8.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9.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10.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上述提案已于2025年9月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9297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0%;反对210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1%;弃权30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59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5963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95%;反对210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6%;弃权30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9%。
2.《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279325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2%;反对210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1%;弃权18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5991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14%;反对210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6%;弃权18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2.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279321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8%;反对210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1%;弃权58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5987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27%;反对210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6%;弃权58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
2.03.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279325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2%;反对210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0751%;弃权18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5991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14%;反对210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6%;弃权18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2.04.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279320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2%;反对211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7%;弃权58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5986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90%;反对211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83%;弃权58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
2.05.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279324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6%;反对211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7%;弃权18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本议案获得通过。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5990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77%;反对211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83%;弃权18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2.06.修订《独立董事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279310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7%;反对214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6%;弃权13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5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5976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83%;反对214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3%;弃权13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4%。
2.07.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279321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8%;反对210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1%;弃权58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5987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27%;反对210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6%;弃权58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8.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279318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6%;反对210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1%;弃权9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5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5984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57%;反对210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6%;弃权9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
2.09.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279324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6%;反对204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1%;弃权9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5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5990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78%;反对204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25%;弃权9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
2.10.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表决情况:同意279305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8%;反对214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0766%;弃权18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5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5971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64%;反对214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3%;弃权18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3%。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答邦彪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伊苓彭磊
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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