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阮涛涛-已离任)
本人作为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近6年。在任职期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18日),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现将本人在2025年度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阮涛涛,198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律师。
2009年至今,历任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律师、合伙人;2020年至2025年11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本年度出席董事会及列席股东会的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4次董事会、3次股东会,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情况
本报告期其中:现其中:以委托出席是否连续缺席董事出席股东董事姓名应参加董场出席董通讯方式董事会次两次未亲会次数会次数事会次数事会次数参加董事数自参加董会次数事会会议阮涛涛42200否3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通过出席董事会、股东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认为在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本着审慎的态度,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各议案未提出异议,均投赞成票,无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2025年度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与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工作,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本人应出席会议次数本人实际出席会议次数提名委员会2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1审计委员会55
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任职期间,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听取公司内审部的工作汇报,及时了解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沟通,与其就审计计划、审计重点等情况进行沟通和讨论,共同推动审计工作的全面、高效开展。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列席股东会,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认真履行职责,在公司的积极配合下,通过实地调研、电话沟通、腾讯会议、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管理层保持良好沟通,掌握公司经营动态,并多次听取管理层对公司经营情况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汇报。本人任职期间投入现场工作时间15日。公司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本人履行职责,在相关会议召开前及时传递议案及相关材料,充分保证了本人的知情权。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达到披露标准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在本人任职期间,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各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推动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并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编制了真实、准确、完整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本人任职期间,通过核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所”)的基本情况、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业务规模、诚信记
录和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情况,本人认为容诚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5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鉴于前述原因,本人分别在2025年4月22日及2025年4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同意公司续聘容诚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完成了换届选举,继续聘任黄清辉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不存在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任职期间,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开展换届选举工作,本人在2025年1月1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审议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俞快女士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李生先生、郑锡荣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黄清辉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周正英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鉴于本人与独立董事葛昌华先生任期即将届满6年,本人在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了《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补选冯懿先生、郑人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确保了公司董事会及各专委会工作的正常运作。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人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加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等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就相关事项与公司进行沟通,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本人2025年度在职期间履职情况的主要内容。在此感谢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等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的支持与配合,并祝愿公司在今后取得更大的发展。签名: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