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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盛化学: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212证券简称:联盛化学公告编号:2025-039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及制定、修订公

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1.全文将“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

2.在《公司章程》中增加职工代表董事的相关规定;

3.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原监事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同

时《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现任监事将自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之日起解除职务。《公司章程》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4.董事会成员总数9名保持不变,原全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现调整

为8名董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1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5.根据临海市地名服务中心最新换发的门牌证,公司拟将住所由“浙江省临海市临海头门港新区东海第三大道9号”变更为“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第三大道9号”。本次调整属于园区升级调整,不涉及公司实际经营和办公场所的改变。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详见如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12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订本章程。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临海市临海头门港新区东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台州湾经济

海第三大道9号技术开发区东海第三大道9号

邮政编码:317016邮政编码:317016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变更。

新增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新增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12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同价额。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面值人民币1元。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二十条

第十九条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时的股份数为7000

公司的发起人为联盛化学集团有限公司、牟万股每股面值1元。公司的发起人为联盛建宇、俞快、台州市高盛投资合伙企业(有化学集团有限公司、牟建宇、俞快、台州市限合伙)。全体发起人以其在临海市联盛化高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体发起学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人以其在临海市联盛化学有限公司按出资比

公司的股份,并已在公司设立前足额缴纳出例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公司的股份,并已在资。公司设立时的股本结构为:

公司设立前足额缴纳出资。公司设立时的股序认购股份出资发起人名称持股比例号(万股)方式本结构为:

联盛化学集净资序认购股份出资

1460065.7143%发起人名称持股比例

团有限公司产号(万股)方式净资联盛化学集净资

2牟建宇100014.2857%1460065.7143%

产团有限公司产净资净资

3俞快90012.8571%2牟建宇100014.2857%

产产台州市高盛净资

3俞快90012.8571%

投资合伙企净资产

45007.1429%

业(有限合产台州市高盛伙)投资合伙企净资

45007.1429%合计7000--100%业(有限合产伙)

合计7000--100%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0800万股,均为普公司股份总数为10800万股,均为普通股。

通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12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资助。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的其他方式。方式。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进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12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

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的。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得转让。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质的证券。券。

............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12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表决权;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账簿、会计凭证;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规定的其他权利。(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规的规定。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第三十五条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效。

外。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12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新增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第三十六条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讼。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

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12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回其股本;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新增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第四十条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合法权益;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件;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12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新增

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新增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职权: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决算方案;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亏损方案;(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议;(七)修改本章程;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12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十)修改本章程;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出决议;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项;(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十三)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事项;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十六)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计算依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为计算依据;5000万元;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5000万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00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

00万元。易仅达到上述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绝对值计算。于0.05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本款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购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绝对值计算。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本款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购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12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易。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述交易事项:购买与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易。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述交易事项:购买与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营业务活动。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十七)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营业务活动;

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事项(十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超过70%;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

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超过70%;

经审计净资产的10%;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形。经审计净资产的10%;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形。

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财务资助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事项以外的财务资助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准。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

(十八)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适用前款规定。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财务资助事交易。项以外的财务资助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十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项。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交易;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12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使。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第四十二条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净资产10%的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净资产10%的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供的任何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5000万元;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

5000万元;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的担保;

其他担保情形。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其他担保情形。

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东大会审议。

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东会审议。

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准。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项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

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并及时对外披露。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12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即6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

3时;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第五十条

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者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法律意见。

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会。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12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将说明理由并公告。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会的同意。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相关股东的同意。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意。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12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不得低于10%。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有关证明材料。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关证明材料。

得低于10%。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第五十一条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外。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并作出决议。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的股东;股东;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12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序。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

束当日下午3:00。午3:00。

股权登记日和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和会议日期之间的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书。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12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的类别和数量;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票的指示等;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第六十八条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新增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主持。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主持。

表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举代表主持。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12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准。

第七十条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应作出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复或说明;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内容。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不少于10年。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12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2/3以上通过。会议的股东。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第八十一条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损方案;(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损方案;

和支付方法;(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法;

(五)公司年度报告;(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

第七十八条形式;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五)《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算;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三)本章程的修改;(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30%的;(八)重大资产重组;

(五)股权激励计划;(九)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十)上市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12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三条

第七十九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一票表决权。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数。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总数。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同。

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东大会表决。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除外)(一)董事候选人(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事候选人除外)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12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份的股东提名。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的股东提名。名。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三)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选举产生。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候选人应当作出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候选人应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后切实履行职责。

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由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职工代表董事除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外)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审查及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选举。股东会就选举非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采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前款所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非由职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1、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2、股东在选举时所拥有的全部有效表决票1、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人数;2、股东在选举时所拥有的全部有效表决票

3、股东大会在选举时,对候选人逐个进行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人数;

决。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3、股东会在选举时,对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4、股东对单个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事)候选人所投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4、股东对单个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所投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数可以高于或者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的整数倍,但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权总数;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5、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5、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得票数必须由出席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12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6、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独立

6、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独立董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董事、独立董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独立董事人数时,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人数超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独立董事当

过拟选聘的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独独立董事重新进行选举;

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7、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独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独立董事(股东立董事,若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代表监事)重新进行选举。选董事、独立董事人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

7、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独理:

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若经股东大会三(1)当选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事、独立董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独立东代表监事)人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

(1)当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定当选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独立董事(股(2)经过股东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独立董事人数,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原任董事、独立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独立董事(股东应在十五日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再次召代表监事)。集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独立董事候

(2)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独立董事(股独立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东代表监事)人数,原任董事、独立董事(股选董事、独立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东代表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监事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就任。会)应在十五日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临时会议),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就任。

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12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之日起未逾2年;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之日起未逾3年;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日起未逾3年;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期限未满的;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期限未满的;

(八)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未届满;

他内容。(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其他内容。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第九十六条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自该事实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续任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职不得超过六年,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立董事候选人。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职工代表大会解除其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职务。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满可连选连任。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履行董事职务。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履行董事职务。

1/2。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12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第九十七条(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收入;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者进行交易;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业务;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己有;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任。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理注意。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12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整;(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整;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第一百条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低人数;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董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人士;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达董事会时生效。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〇一条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12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息;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的其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他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2年。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1年。

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新增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第一百〇三条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删除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九条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设董

第一百〇六条

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举产生。

第一百〇七条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12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案;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事项;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项;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项;(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的工作;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会审议。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12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12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经过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有以下决策权董事会具有以下决策权限:

限:(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交董事会审议: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为计算依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1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绝对值计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

经理审议批准。本款所称“交易”同本章程第四十六条。

本款所称“交易”同本章程第四十一条。(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元的交易;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0.5%以上的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提供担保、委托理财除外),应同类交易(提供担保、委托理财除外),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12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对属于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本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章程所述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及所规定的其行股东会的审议程序。

他事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对属于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章程所述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及所规定的其他事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第一百一十七条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持董事会会议。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董事专门会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传真

开5日以前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传真或者专人送达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如遇紧或专人送达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如急事项,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遇紧急事项,在全体董事均能参加会议的前经全体董事同意后,可以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提下,可以在紧急事项发生后的最短时间内时间及方式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通知全体董事并召集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会议上说明。

在会议上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议。

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式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的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者记名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电话、传真或者借助前提下,可以用书面、电话、传真或者借助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12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可以用传真方式或者其他书面形式进行开,可以用传真方式或者其他书面形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新增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新增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12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新增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新增(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新增(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12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新增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新增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三十三条

新增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4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新增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和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五条新增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12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在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新增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新增

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4名,主要负责拟定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新增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12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非职工代表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4名,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

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新增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为5名,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新增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

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12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公司设副总经理2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公司设副总经理1-5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解聘。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第一百四十二条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副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聘。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公司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履行职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的职权履行职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公司应当在原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公司应当在原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聘任工作。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12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

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户存储。储。

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积金。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

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情况提出、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情况提出、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12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拟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拟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行审议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议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为股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与表决。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决。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分配预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预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意见。

政策、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二)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过。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二)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程序要求等事宜。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

程序要求等事宜。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三)股东会审议现金股利分配方案时根据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本章程规定以普通决议方式作出,审议股票

(三)股东大会审议现金股利分配方案时根股利分配方案时根据本章程规定以特别决议据本章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以普通决议方式方式作出。

作出,审议股票股利分配方案时根据本章程(四)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四)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问题。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五)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的问题。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

(五)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

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六)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六)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或者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中期分红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应当及时做好者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期资金安排,确保现金分红方案顺利实施。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应当及时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做好资金安排,确保现金分红方案顺利实施。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展需要或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12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较大变化,需要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展需要或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的,董事会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后,以股东权较大变化,需要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公的,董事会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后,以股东权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公股东会提出,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应当提股东大会提出,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应股东会表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调整后的利润分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有关调整有关规定。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还需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新增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第一百五十四条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条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查。

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12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六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新增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新增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新增

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新增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师事务所。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包括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等书面方式进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等书面方式进行。临时董事会可以采取邮件(包括电子邮行。

件)、传真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出。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

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

新增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条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12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于30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系统公告。

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产清单。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

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纸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低限额。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

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新增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12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新增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新增

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被撤销;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被撤销;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

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12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其债权。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12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务。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第二百〇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响的股东。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具有关联关系。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百〇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12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以外”“低于”“少于”“多于”“过”不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本次将原《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删除“监事会”“监事”等相关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等的表述,将“或”改为“或者”,将部分数字小写转换为数字大写,以及对其他无实质影响的个别表述进行了调整,本对照表不再逐条列示。修订后,因新增或者减少条款导致序号变化的做相应调整;部分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序号变化的做相应调整。

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的全部内容。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变更营业执照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事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制定及修订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运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具体制度情况如下:

是否提交股

序号制度名称修订/制定东大会审议

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制定否

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否

3《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否

4《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制定是

5《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是

6《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是

7《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是

8《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是

9《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10修订是占用管理制度》是否提交股

序号制度名称修订/制定东大会审议

11《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是

12《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13修订否管理制度》

14《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否

15《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否

16《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否

17《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否

18《子公司管理制度》修订否

19《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修订否

2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否

21《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修订否

22《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修订否

2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否

2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否

25《舆情管理制度》修订否

除上述序号4-12项的制度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生效外,其余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中《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还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后方可生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制度及《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备查文件

1、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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