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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想科技: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2 00:00 查看全文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苏舟等 15名交易对方持有的锦州辽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现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经审核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9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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