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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想科技: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2 00:00 查看全文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想科技”、“公司”、“上市公司”)

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锦州辽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本次交易也不涉及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购买资产。因此,本次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子韵 李 凯 梁 勇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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