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
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想科技”、“公司”、“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锦州辽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独立财务顾问”) 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
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子韵 李 凯 梁 勇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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