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凯新材”、“公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
于2022年3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万凯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于上市之日起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工作。截至目前,持续督导期已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
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亮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保荐代表人:李鹏飞、张磊
联系人:李鹏飞
1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股票简称万凯新材股票代码301216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的中文名称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中文简称万凯新材
公司的外文名称 Wankai New Materials Co. Ltd.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 Wankai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尖山新区闻澜路15号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314415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尖山新区闻澜路15号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314415
公司网址 www.wkai.cc
电子信箱 wkdb@wkai.cc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函等进行答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
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4、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25、定期对上市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6、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监管机构对发行人及相关方采取监管措施2025年11月,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81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139号),警示函及监管函指出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但在定期报告中仅披露期货端单边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情况,未完整披露对应现货订单盈亏情况,相关期货投资损益对公司业绩影响较大;此外,公司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开户未审议,短期闲置募集资金理财金额超审议额度。公司已披露相关公告。
中金公司已提示公司持续规范信息披露及募集资金使用,在公司收到监管机构监管措施后,督促并协助公司进行整改和总结,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进一步健全《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完善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流程,提升期货套期保值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及完整性,同时,加强业务风险识别和内部控制体系,避免再次出现上述情形。
(二)保荐代表人变更
2024年6月,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杨磊杰因个人原因,不再担任万凯新材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不影响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中金公司委派李鹏飞先生接替杨磊杰先生继续履行对万凯新材持续督导的相关职责和义务。公司已披露相关公告。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调查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及评估师等中介机构提供发行上市所需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3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
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发生重要事项时,上市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上市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并配合保荐机构的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在持续督导期间,除本报告书“五/(一)监管机构对发行人及相关方采取监管措施”所述事项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等相关规定进行了整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