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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凯新材: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216证券简称:万凯新材公告编号:2025-063

债券代码:123247债券简称:万凯转债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8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沈志刚、高强、肖海军:我局在对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但在定期报告中仅披露期货端单边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情况,未完整披露对应现货订单盈亏情况,相关期货投资损益对公司业绩影响较大;此外,公司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开户未审议,短期闲置募集资金理财金额超审议额度。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22〕15号)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沈志刚、财务总监兼董秘高强、总经理肖海军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

四条、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并以此为戒,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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