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139号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沈志刚、高强、肖海军: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81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但在定期报告中仅披露期货端单边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情况,未完整披露对应现货订单盈亏情况,相关期货投资损益对公司业绩影响较大;此外,公司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开户未审议,短期闲置募集资金理财金额超审议额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5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
沈志刚、财务总监及董秘高强、总经理肖海军未能恪尽职守、1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5.1.2条的规定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5年11月20日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