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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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00号栢悦中心5楼邮编:230022电话(Tel):(86-551)65609815 传真(Fax):(86-551)65608051网址(Website):www.chengyi-law.com 电子信箱(E-mail):chengyilawyer@163.com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承义法字第00083号
致: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夏家林、汪婷婷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6年4月1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3日14:30在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溪大道189号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775人,代表股份6363492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384%,均为截止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60000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3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71人,代表股份363489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05%%。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现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2026年财务预算安排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6301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5%;
反对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301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2%;反对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2%;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5%。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2026年财务预算安排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4155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53%;
反对217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4%;弃权
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155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649%;反对217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9776%;弃权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5%。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6301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5%;
反对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301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0%;反对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9%;弃权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6286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
反对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弃权2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286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0%;反对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3%;弃权2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7%。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6289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6%;
反对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289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2%;反对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3%;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5%。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6292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
反对3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292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26%;反对3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5%;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9%。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6248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1%;
反对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弃权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248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21%;反对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5%;弃权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
(八)审议通过《关于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6291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
反对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弃权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291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24%;反对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6%;弃权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此页无正文,为(2026)承义法字第00083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胡国杰
经办律师:夏家林汪婷婷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