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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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00号栢悦中心5楼邮编:230022电话(Tel):(86-551)65609815 传真(Fax):(86-551)65608051网址(Website):www.chengyi-law.com 电子信箱(E-mail):chengyilawyer@163.com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00226号
致: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束晓俊、方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5年9月1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29日14:30在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的地点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423人,代表股份60170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439%。均为截止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2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0000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3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1人,代表股份170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9%。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律师也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参会股东代表、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13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3%;
反对35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3%;弃权
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4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4834%;反对35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0.9481%;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85%。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159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3%;
反对9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弃权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9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555%;反对9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103%;弃权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42%。
2、《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159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3%;
反对9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弃权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9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555%;反对9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103%;弃权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42%。
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160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4%;
反对9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0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491%;反对9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81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00%。
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1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0%;
反对9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弃权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905%;反对9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43%;弃权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52%。
5、《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1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0%;
反对9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弃权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905%;反对9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043%;弃权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52%。
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158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2%;
反对10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8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918%;反对10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4383%;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98%。7、《子公司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160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
反对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0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488%;反对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166%;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46%。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411%;
反对4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21%;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6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411%;反对4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21%;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69%。
关联股东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此页无正文,为(2025)承义法字第00226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胡国杰
经办律师:束晓俊方娟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