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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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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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承义法字第00116号
致: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方娟、杨军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5年4月2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3日14:30在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溪大道189号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204人,代表股份6017799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317%,均为截止至2025年5月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60000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1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0人,代表股份17753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3%。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律师也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2025年财务预算安排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高管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选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上述提案分别由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届监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
股东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01289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4%;
反对43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弃权
5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8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89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201%;反对43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4.6696%;弃权5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02%。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1289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4%;
反对46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8%;弃权
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89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201%;反对46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5.9618%;弃权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8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2025年财务预算安排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12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9%;
反对531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3%;弃权
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5143%;反对531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9.8677%;弃权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8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1284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7%;
反对46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5%;弃权
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84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785%;反对46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6.2034%;弃权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8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1231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9%;
反对5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3%;弃权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31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121%;反对5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9.1698%;弃权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8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高管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1228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4%;
反对5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9%;弃权
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28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0155%;反对5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9.3946%;弃权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1230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7%;
反对5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5%;弃权
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48%。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30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1391%;反对5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9.2429%;弃权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8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1290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7%;
反对46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4%;弃权
2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90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100%;反对46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6.1528%;弃权2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71%。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选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1293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1%;
反对46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8%;弃权
2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93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505%;反对46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5.9618%;弃权2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77%。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1292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0%;
反对45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4%;弃权
2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92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111%;反对45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5.8270%;弃权2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19%。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此页无正文,为(2025)承义法字第00116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方娟杨军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