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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是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3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激励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决策、管理与监督,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公司章程中列入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参考外部薪酬标准;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责任、贡献相匹配;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与制定,报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后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1/4第六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或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或津贴:

(一)公司独立董事每年每人给予固定津贴,津贴数额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

(二)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酬以绩效导向为核心,根据公司经营业绩、部门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及个人的工作业绩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薪酬与考核体系》制度的规定领取薪酬,其中非独立董事不另外就董事职务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未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

第八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按月发放;因参加公司会议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报销。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在公司子公司领取的,按照子公司薪

酬管理制度及业绩提成规定发放。但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减少或不予发放其津贴或绩效薪酬: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2/4(五)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或公司有

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上述薪酬为税前收入,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部分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第五章薪酬追索扣回

第十二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进行追溯重述时,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机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激励薪酬(如有),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激励薪酬(如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四条本章关于薪酬追索扣回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薪酬的调整

第十五条公司的薪酬体系为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四)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十七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职务薪酬的补充。

3/4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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