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第3—13页
三、附件……………………………………………………………第14—17页
(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14页
(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15页
(三)签字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第16—17页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6〕34号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是科技公司)管
理层编制的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华是科技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华是科技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二、管理层的责任
华是科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华是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第1页共17页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华是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华是科技公司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第2页共17页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规定,将本公司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及存放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3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900.6667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3.18元,共计募集资金63064.12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6041.54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57022.58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711.18万元后,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4311.40万元,超募资金为28691.4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70号)。
(二)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截至2025年9月30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初始存放金额2025年9月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备注
[注1]30日余额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1001001012010105515857022.580.07募集资金专户
杭州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3310010010120101056916
杭州分行[注2][注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募集资金专户
19021101040009764977.95
公司杭州城西支行[注2]
第3页共17页初始存放金额2025年9月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备注
[注1]30日余额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711701220002579532108.23
杭州富阳支行[注2]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33010401600197112691340.57
营业部[注2]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330104016002303092018.73
余杭宝塔支行[注3]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33010401600230298315.80
余杭宝塔支行[注3]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330104016002303040911.33
余杭宝塔支行[注3]
合计57022.584462.68
[注1]初始存放金额与前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差异为2711.18万元,系本公司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
新增外部费用,减除后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4311.40万元[注2]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城西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及保荐机构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注3]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全资子公司杭州华是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是智能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本公司、华是智能公司、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注4]本募集资金专户系补充流动资金专户,本公司承诺投资项目中的补充流动资金
3000万元已于2022年3月10日转出至本公司的一般存款账户,本募集资金专户已于2023年7月26日注销,截至本账户注销日账户累计利息收入为11293.97元,注销日已转出至本公司的一般存款账户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1。
第4页共17页三、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更情况
1.本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项目用途和投资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延期情况如下:
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序号涉及的项目名称(调整前)(第一次调整后)智慧城市服务业务能力提
(1)2023-12-312025-06-30升建设项目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2023-12-312025-06-30
(3)数据中心建设项目2024-12-312025-12-31
2.本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项目用途和投资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延期情况如下:
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序号涉及的项目名称
(第一次调整后)(第二次调整后)智慧城市服务业务能力提
(1)2025-06-302026-06-30升建设项目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2025-06-302026-06-30
(3)数据中心建设项目2025-12-312026-06-30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本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募投项目“智慧城市服务业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中“土建工程”建设内容的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进行变更,建设内容实施地址和实施主体变更为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联荣村和全资子公司华是智能,其余建设内容实施地址和实施主体不变。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具体情况如下:
序实施地点实施主体项目名称号变更前变更后变更前变更后
智慧城市服务业务能杭州市余杭区杭州市余杭区嘉企路16号、杭华是科技、
1华是科技
力提升建设项目嘉企路16号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联荣村华是智能
杭州市余杭区杭州市余杭区嘉企路16号、杭华是科技、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华是科技
嘉企路16号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联荣村华是智能
第5页共17页序实施地点实施主体项目名称号变更前变更后变更前变更后
杭州市余杭区杭州市余杭区嘉企路16号、杭华是科技、
3数据中心建设项目华是科技
嘉企路16号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联荣村华是智能
本公司本次变更仅变更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不影响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是智能公司原有自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实施,未改变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实施方式均未发生变化。全资子公司华是智能公司也已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三)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1.本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860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28691.40万元的29.97%,符
合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的有关规定。本事项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860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9.97%,符合公司最近12
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的有关规定。
本事项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本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860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9.97%,符合公司最近12
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的有关规定。
本事项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本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41823153.93元(截至2025年2月28日,含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最终实际转出金额为41931837.59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14.58%(最终实际转出金额占超募资金总额的14.61%),符合公司最近
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的有关规
第6页共17页定。本事项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2025年9月30日,本公司超募资金已全部完成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不再使用,本公司将办理超募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完成注销后,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亦随之终止。
四、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内容和原因说明
截至2025年9月30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与承诺投资金额差异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实际投资金募集后承诺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额与承诺投原因投资金额资金额差异智慧城市服务业务
12600.003764.28-8835.72
提升建设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6000.005229.37-770.63项目尚未建设完成,后续逐步投入数据中心建设项目4020.001000.05-3019.95
补充流动资金3000.003001.131.13补充流动资金专户利息收入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一)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情况
截至2025年9月30日,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的情况。
(二)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置换情况
本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252.64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2022年5月30日,本公司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置换出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款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情况出具了《关于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6298号)。
六、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说明
(一)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第7页共17页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2。对照表中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1.智慧城市服务业务提升建设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其项目成果体现在项目顺利实施后,本公司综合运营能力将进一步提升,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为公司带来潜在经济效益。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该项目主要系在本公司园区内新建综合楼一栋。项目实施后,虽不产生直接效益,但均围绕本公司主营业务,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在智慧城市、物联网、智能感知识别等领域进行基础技术开发,增强企业研发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巩固和提升本公司市场份额,为公司带来潜在经济效益。
3.数据中心建设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该项目主要系在本公司园区内新建办公楼一栋,并开辟云数据中心。项目实施后,虽不产生直接效益,但建设云数据中心也是帮助企业分析大量数据,进一步挖掘细分市场的手段,它能够缩短企业产品研发时间,提升企业在商业模式、产品和服务上的创新力,以及企业的商业决策水平,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为公司带来潜在经济效益。
4.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其项目成果体现在缓解本公司资金压力,降
低财务风险,为经营活动提供可靠的现金流,为公司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情况。
七、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说明
截至2025年9月30日,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的情况。
八、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
本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和2022年4月6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且投资期限不超过
12个月的保本型产品,使用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在上述额度
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本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和2023年4月3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8页共17页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本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和2024年4月8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本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和2025年4月3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均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截至2025年9月30日,本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已购买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及结构性存款金额为
9500.00万元,明细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现金管理产品名称产品类型产品起息日产品到期日金额
单位大额存单新资金 G07 期 3 年 保本收益型 1000.00 2024-11-20 可随时赎回
单位大额存单新资金 G07 期 3 年 保本收益型 1000.00 2024-12-12 可随时赎回
单位结构性存款7202502039保本浮动收益型2500.002025-4-112026-1-12
单位结构性存款7202502331保本浮动收益型2000.002025-5-132025-11-13
单位结构性存款7202502333保本浮动收益型3000.002025-5-132026-5-13
合计9500.00
九、前次募集资金结余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9页共17页承诺投资项目小计25620.0025620.0012994.8325620.0025620.0012994.83-12625.17超募资金投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528691.4029993.1828691.4029993.181301.78
[注2]
超募资金投向小计28691.4029993.1828691.4029993.18
合计25620.0054311.4042988.0125620.0054311.4042988.01-11323.39[注1]本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252.64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其中2021年投入自筹资金2177.29万元[注2]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28691.40万元与实际投资金额29993.18万元的差额为1301.78万元,系超募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及现金管理收益投入项目所致
第12页共17页本复印件仅供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34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14页共17页本复印件仅供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34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15页共17页本复印件仅供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34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
胡燕华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16页共17页本复印件仅供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34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
易莎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