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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是科技: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杭州巨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21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是科技

股票代码:301218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巨准启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黄姑山路29号颐高创业大厦1607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26年1月

1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适用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2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目录

释义....................................................4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6

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10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12

第四节资金来源..............................................29

第五节后续计划..............................................30

第六节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32

第七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36

第八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37

第九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38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39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40

第十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41

第十三节财务顾问声明...........................................42

附表:..................................................44

3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华是科技、上市公司、指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标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发行

对象、杭州巨准、受让指杭州巨准启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方

转让方指俞永方、叶建标及章忠灿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股指对象发行股票票杭州巨准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上市公司原股东俞永

方、叶建标及章忠灿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2912000股股票,同时俞永方、叶建标及章忠灿放弃其剩余全部38736000本次权益变动指

股股份的表决权,杭州巨准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同时,杭州巨准拟认购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不超过22808000股股票。

《关于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俞永方、叶建标、《股份转让协议》指章忠灿之股份转让协议》《关于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俞永方、叶建标、《表决权放弃协议》指章忠灿之表决权放弃协议》《关于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指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巨准启鸣企业管理合伙购协议》企业(有限合伙)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财务顾问指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指《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登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指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公司章程》指《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准则第15号》指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准则第16号》指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注: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5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杭州巨准启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杭州巨准启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黄姑山路29号颐高创业大厦1607室执行事务合伙人郑剑波注册资本5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1100MAE4ETHK3U

成立日期2024-11-22

经营期限2024-11-22至无固定期限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经营范围信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黄姑山路29号颐高创业大厦1607室邮政编码3110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架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出资结构图如下:

6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郑剑波,郑剑波出资比例为99.90%,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基本信息如下:

姓名郑剑波曾用名无性别男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身份证号3623011981********是否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担任杭州巨准职务执行事务合伙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巨准不存在控制的企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郑剑波控制的核心企业

(一级子公司)如下:

序企业名称持股比例所属行业号

1浙江巨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80%控股公司服务

2江西新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99%投资管理

3上饶市巨准言正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99%企业管理、咨询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4上饶锲力共创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90%

技术服务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5上饶行健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

技术服务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6杭州巨准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71.08%

技术服务业

7江西巨准演艺经纪有限公司51%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注:上述公司均为郑剑波控制的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均为直接持股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诚信记录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2024年11月22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非失信被执行人。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郑剑波,其基本情况详见本报告书本节“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郑剑波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亦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或担任海关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2024年11月22日,成立至今执行事务合伙人未发生变更。

8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2024年11月22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开展实际业务,未编制财务报表。

9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和发展前景的信心,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收购方将持续完善上市公司经营与管理,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竞争力,对上市公司业务结构优化及未来发展提供赋能与支持,促进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暂无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自股份转让完成之日(即杭州巨准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文件名称为准)起十八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中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完成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中通过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取得的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安排。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授权或审批程序

(一)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6年1月19日,杭州巨准召开2026年第一次合伙人会议,同意杭州

巨准进行本次交易;

2、2026年1月19日,上市公司召开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已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等与本次收购相关的事项。

(二)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10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交所的合规性审核并在中登公司办理协议转让相关

过户手续;

2、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取得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3、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

意注册;

4、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本次权益变动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存在不确定性,取得相关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11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杭州巨准将持有上市公司35720000股股份及对应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6.10%),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结合上市公司股东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共同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以及相关安排,杭州巨准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郑剑波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由协议转让、表决权放弃及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共同构成。

(一)协议转让及表决权放弃

根据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与杭州巨准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同意将其所持上市公司12912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32%(其中,俞永方转让其持有的4800750股股份,叶建标转让其持有的

4777500股股份,章忠灿转让其持有的3333750股股份)转让给杭州巨准。根

据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与杭州巨准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俞永方、叶建标及章忠灿同意放弃其持有上市公司全部剩余38736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3.97%)对应的表决权,放弃期限为放弃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转让方主动或被动减持完所持全部股份。上述协议转让及表决权放弃完成后,杭州巨准将拥有表决权对应的股份数量合计为1291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32%。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为杭州巨准,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郑剑波。

本次协议转让及表决权放弃前后,相关各方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享有的表决权情况具体如下:

协议转让及放弃表决权前协议转让及放弃表决权后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

俞永方1920300016.84%16.84%1440225012.63%0.00%

叶建标1911000016.76%16.76%1433250012.57%0.00%

章忠灿1333500011.69%11.69%100012508.77%0.00%

12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东协议转让及放弃表决权前协议转让及放弃表决权后

转让方合计5164800045.29%45.29%3873600033.97%0.00%

杭州巨准---1291200011.32%11.32%

(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026年1月19日,上市公司与杭州巨准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杭州巨准拟以现金方式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22808000股股票。

本次发行完成后,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下,按照拟发行股数计算,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增加至35720000股(占上市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6.10%),最终以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股份数量为准。

按照拟发行股数计算,本次发行前后,相关股东的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股东表决权表决权比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比例例

俞永方1440225012.63%0.00%1440225010.52%0.00%

叶建标1433250012.57%0.00%1433250010.47%0.00%

章忠灿100012508.77%0.00%100012507.31%0.00%

转让方合计3873600033.97%0.00%3873600028.31%0.00%

杭州巨准1291200011.32%11.32%3572000026.10%26.10%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交易协议

(一)《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2026年1月19日,杭州巨准与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转让方一):俞永方甲方二(转让方二):叶建标

甲方三(转让方三):章忠灿

甲方一、甲方二与甲方三单称‘一方’,合称‘甲方’或者‘转让方’。

13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乙方(受让方):杭州巨准

……

第二条本次股份转让及价款支付

2.1本次股份转让安排

以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为前提,转让方一、转让方二、转让方三拟转让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合计12912000股流通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1.32%),其中,转让方一转让所持目标公司4800750股股份,转让方二转让

所持目标公司4777500股股份,转让方三转让所持目标公司3333750股股份;

受让方拟受让标的股份(简称‘本次股份转让’或‘本次交易’)。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包括全部股东权利和权益、全部股东义务和责任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2.2本次交易之具体股份数量及交易价格

转让方一、转让方二、转让方三、受让方协商同意,参照本协议签署日前一

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并经友好协商,确定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7.88元,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359986560元(大写:人民币叁亿伍仟玖佰玖拾捌万陆仟伍佰陆拾元整)。具体如下表:

转让方转让股份数量(股)转让金额(元)

转让方一4800750.00133844910.00

转让方二4777500.00133196700.00

转让方三3333750.0092944950.00

合计12912000.00359986560.00

2.3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款支付

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受让方分四笔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具体如下:

1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3.1在本协议签署后的十(10)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向各转让方的收款账

户支付第一笔转让价款,第一笔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20%,即人民币71997312.00元(大写:人民币柒仟壹佰玖拾玖万柒仟叁佰壹拾贰元整)。

其中,向转让方一支付人民币26768982.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陆佰柒拾陆万捌仟玖佰捌拾贰元整),向转让方二支付人民币2663934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陆佰陆拾叁万玖仟叁佰肆拾元整),向转让方三支付人民币

1858899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捌佰伍拾捌万捌仟玖佰玖拾元整)。

2.3.2受让方支付完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之日后,受让方有权自行或聘请相

关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尽职调查,若尽职调查无异议,则在尽职调查结束之日起两(2)个交易日内,双方应共同向深交所提交合规确认申请文件,本次股份转让获得深交所合规确认通过之日起五(5)个交易日内,且满足本协议

第五条约定前提下,受让方向各转让方的收款账户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第二笔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107995968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柒佰玖拾玖万伍仟玖佰陆拾捌元整)。其中,向转让方一支付人民币40153473.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零壹拾伍万叁仟肆佰柒拾叁元整),向转让方二支付人民币3995901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玖佰玖拾伍万玖仟零壹拾元整),向转让方三支付人民币27883485.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柒佰捌拾捌万叁仟肆佰捌拾伍元整)。

2.3.3受让方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十(10)个交易日内,双方共同向中登公司提交股份过户相关资料,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即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由中登公司出具的文件名称为准,以下简称‘交割日’)起五

(5)个工作日内,且满足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前提下,受让方向各转让方的收款

账户支付第三笔转让价款,第三笔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40%,即人民币143994624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肆仟叁佰玖拾玖万肆仟陆佰贰拾肆元整)。

其中,向转让方一支付人民币53537964.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叁佰伍拾叁万柒仟玖佰陆拾肆元整),向转让方二支付人民币5327868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叁佰贰拾柒万捌仟陆佰捌拾元整),向转让方三支付人民币

3717798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柒佰壹拾柒万柒仟玖佰捌拾元整)。

15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3.4受让方支付第三笔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三十(30)日内,目标公司应

召开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改组相关议案,自前述董事会改组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的

五(5)个工作日内,且满足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前提下,受让方应向各转让方的收款账户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10%,即人民币35998656元(大写:人民币叁仟伍佰玖拾玖万捌仟陆佰伍拾陆元整)。其中,向转让方一支付人民币

13384491.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叁佰叁拾捌万肆仟肆佰玖拾壹元整),向转让方二支付人民币1331967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叁佰叁拾壹万玖仟陆佰柒拾元整),向转让方三支付人民币9294495.00元(大写:人民币玖佰贰拾玖万肆仟肆佰玖拾伍元整)。

……

2.4除权除息情形的安排

各方同意,如果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前,目标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发生变化;如果在该期间内,目标公司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相应变化。

……

第四条表决权放弃安排

为保证交易完成后受让方可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转让方同意放弃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所持目标公司的38736000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3.97%)对应的表决权。在本协议签署同时,转让方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并作为本协议附件),保证:转让方在标的股份转让完成过户当日起即放弃其所持目标公司剩余股份中38736000股股份(占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33.97%)的表决权。具体内容以各方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为准。

转让方放弃表决权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16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股份转让后持有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当日放弃表决权转让方

股份数量(股)股份数量(股)转让方一1440225014402250转让方二1433250014332500转让方三1000125010001250合计3873600038736000表决权放弃的期间为自交割日起至转让方主动或被动减持完所持全部股份;

转让方、受让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受让方作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期间,转让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单独、共同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第五条本次股份转让的先决条件

5.1转让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在办理过户时不存在任

何冻结、扣押、查封、质押、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权益

负担、权利瑕疵;标的股份在办理过户时不存在悬而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等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风险;

5.2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做出的声明、保证、承诺有效,未发生重大违约;

5.3过渡期内,目标公司未发生导致目标公司产生超过2024年度目标公司

合并报表口径净资产5%以上的损失;

5.4本协议以及本次交易的实施已获得相关有权部门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反垄断主管部门批准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如需)、深交所对本次交易出具确认意见。

第六条目标公司的公司治理

6.1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同意根据受让方要求促使目标公司现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受让方指定期限内向目标公司申请辞任相应职务,同意配合受让方促使目标公司进行公司章程涉及本条约定安排的修订。新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由转让方推荐或建议2名非独立董事,受让方提名其他4名董事。

6.2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受让方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转让方承诺

不以任何方式单独、共同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未经受让

17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方书面同意,转让方不会以任何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谋求增加董事席位。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后续转让方若继续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或者大宗交易转让方式转让剩余股份,受让方拥有优先购买权。如转让方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予

其他第三方,应取得本次受让方的书面同意;如转让方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

予其他第三方,应委托本次受让方进行转让操作或通知受让方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受让方应于十(10)个交易日内配合转让操作或书面同意,否则视为受让方放弃上述权利,转让方有权自行进行减持操作。

自上述董事会改选完成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即由改选后的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负责。

第七条股份转让过渡期

7.1过渡期内,在上市公司现有业务范围内,转让方应促使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相关职责,并促使上市公司在过渡期内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以往的运营惯例和行业公认的标准继续经营运转现有业务,在现有业务范围内促使上市公司维持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和声誉以及与政府主管部

门、客户及员工的关系,制作、整理及妥善保管文件资料并及时缴纳有关税费,不从事任何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现有业务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关许可、资质、证照发生变更或无效、失效、被撤销的行为,但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要求(非因公司违法违规导致)、公司现有业务实际经营开展所需的变更或无效、失效、被撤销的除外。

7.2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前,转让方应对标的股份履行勤勉尽责的管理义务,保证持续拥有标的股份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保证不对标的股份设置任何新增的权利限制或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合理、谨慎地管理标的股份,不从事任何导致标的股份价值减损的行为。

7.3过渡期内,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后上市公

司股东会决策同意外,转让方承诺上市公司在过渡期内非经受让方同意不会发生下列情况:

7.3.1改变和调整其在本协议签署日前既有的经营方针和政策,对现有业务

18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作出实质性变更,或者开展任何现有业务之外的业务,或者中止或终止现有主要业务;

7.3.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发行债券、认股权或者

设定其他可转换为股权的权利,或者授予或同意授予任何收购或认购上市公司的股权的权利;

7.3.3实施投资行为、非经营性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购置、租赁和处置,

进行公司并购、解散或重组行为,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除外;

7.3.4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任或调整(因自身原因不能胜任或因法定原因须增补委任的除外),改变薪酬待遇,修改公司章程(因法律法规变更相应修改或监管要求的修改除外);

7.3.5实施任何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争议的和解或提起任何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诉讼、仲裁(转受让双方因本协议的签署、履行而发生的诉讼、仲裁或者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仲裁除外);

7.3.6实施或从事资产处置、利润分配、借款、担保、重组、放弃债务追索

权、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或基金投资、合并或收购交易等可能引发上市公司业务

经营或资产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和/或使标的股份重大价值减损的行为;

7.3.7采取法律法规认定的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行为。

7.4过渡期间内,如上市公司发生送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份拆分或

合并、缩股等事项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标的股份的数量相应调整,但标的股份占上市公司的股份总数的比例和转让总价不做调整;如上市公司股份发生现

金分红等除息事项,则标的股份数量不变,每股转让价格、股份转让价款金额应作相应调整。

……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均有权利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且双方互

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自协议解除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将受让方

19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支付的全部款项返还至受让方指定账户,每逾期一天,转让方按照逾期未返还的款项的万分之五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13.1.1本协议签署日起九十(90)日内,对于深交所就关于本次交易提出任

何问询、要求或者指示的回应无法满足深交所要求的;

13.1.2本协议签署日起九十(90)日内未取得深交所就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出

具合规确认文件且双方未达成延期书面确认的;

13.1.3标的股份未在自向中登公司提交股份过户相关资料之日起三十(30)

日或深交所就本次转让出具的合规确认文件的有效期内(孰早为准)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且双方未达成延期书面确认的;

13.1.4法律法规的调整及政策变化而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

13.1.5发生不可抗力事项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13.1.6本次交易由于适用法律的规定或者监管机构、政府部门的异议或不能

归咎于任何一方的其他客观原因而不能实施;

13.1.7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为免疑义,如以上情形的原因是因一方原因导致的,该方无权根据本条解除本协议,且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则违约方需要向守约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款的10%作为违约金。

13.2如果政府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反垄断主管部门(如需)、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对本次交易的整体或任何一部分提出异议,双方积极配合、协商调整交易方案,以促使本次交易通过审批和实现双方的交易目的;如果在前述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达成调整后的方案,则任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且任何一方无需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但转让方应在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返还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的所有款项,每逾期一天,转让方按照逾期未返还的款项的万分之五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13.3因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声明和承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0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3.4如因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期限向交易所提

交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申请、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完

成交接工作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13.5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第2.3.1、2.3.2、2.3.3、2.3.4条约定的股份

转让价款未能如期支付的,则受让方需承担应付未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

13.6若转让方违反本协议第6.2、9.9条约定,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向受让

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30%;且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受让方损失,则受让方有权继续向转让方追偿。

第十四条本协议的生效及变更、终止

14.1本协议经转让方签字、受让方加盖公章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后于签署日生效。

14.2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

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

(二)《表决权放弃协议》主要内容2026年1月19日,杭州巨准与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签订了《表决权放弃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转让方一):俞永方甲方二(转让方二):叶建标

甲方三(转让方三):章忠灿

甲方一、甲方二与甲方三单称‘一方’,合称‘甲方’或者‘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杭州巨准

第一条表决权放弃安排

1.1在表决权放弃期间内,转让方自愿放弃所持目标公司的38736000股股

21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3.97%)(以下简称‘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以巩固受让方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1.2在表决权放弃期间内,转让方放弃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届

时有效的目标公司章程行使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弃权范围包括:

1.2.1召集、召开、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目标公司股东会;

1.2.2行使股东的提案权,包括但不限于提议选举或者罢免董事(或候选人)

及其他议案;

1.2.3就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目标公司的章程规定需要股东会审

议、表决、讨论的事项行使股东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1.2.4其他与股东表决权、质询权相关的事项。

1.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若转让方所持弃权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配股等方式变动的,上述弃权的效力及于根据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后的股份。

1.4本次部分股东权利放弃为不可撤销之弃权,在弃权期间内,除本协议另

有约定外,转让方无权撤销或单方面解除本次部分股东权利放弃。

1.5在弃权期间内,转让方自身不得再就弃权股份行使表决权,也不得委托

任何其他方行使弃权股份的相应权利。

第二条陈述与保证

2.1转让方在此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2.1.1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本协议

及其约定内容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2.1.2其在本协议签署时为目标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转让方对其所持有的

目标公司股份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和股东权利,除因法定及承诺限售外,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2.1.3在本协议约定的放弃期间内,其不得再向目标公司提出或行使本协议

约定的放弃权利。

22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1.4除本协议约定及双方另有约定外,转让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单方

面解除表决权放弃。

2.1.5转让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目标公

司章程等规章制度,亦不会违反转让方出具的任何声明承诺或签署的任何协议。

2.2受让方在此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2.2.1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本协议

及其约定内容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2.2.2受让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目标公

司章程等规章制度,亦不会违反受让方内部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以及其出具的任何声明承诺或签署的任何协议。

第三条有效期

3.1本协议有效期(表决权放弃期间)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转让方主动

或被动减持完所持全部股份。

3.2如转让方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向无关联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的关联方)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自转让完成过户之日起转让股份的表决权自动恢复。

双方应共同促使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相关负责人协助转让方办理减持手续(包括向交易所申报、董事会决议、信息等)。但该情况下其他弃权股份的弃权及期限等不受影响。

3.3为免疑义,如《股份转让协议》解除或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在弃权期间,如转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向受

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

30%,且转让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4.2前述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受让方因转让方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的

(包括但不限于受损失方为解决争议或弥补损失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公证费、保全费、诉讼费及因履行监管机构审批需要的差旅费、咨询费和其他费

23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用等),受让方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继续向转让方进行追偿。

……”

(三)《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2026年1月19日,杭州巨准与上市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上市公司乙方:杭州巨准

第一条本次发行

1.1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A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1.2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现金方式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

第二条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2.1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之日。

2.2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9.5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3如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2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证券监管机构对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等涉及确定发行价格的机制进行政策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第三条认购金额、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量

3.1甲方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4566.84万元(含本数),本次发

行股份全部由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

3.2乙方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数量不超过22808000股(含本数)。认购数量的确定方式为:认购金额/发行价格=认购数量,如出现不足1股的尾数应舍去取整。

3.3如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或发行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注册文

件的要求等情况予以调整的,则乙方的认购数量将做相应调整。若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甲方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乙方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将依照本协议相关约定确定的调整后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条认购价款的缴付

4.1发行人及其为本次发行聘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在本次发行所有

生效条件得以满足、成就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限内,向乙方发出《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列明认购方的认购股份数量、每股认购价格和认购方须支付的认购价款、付款截止日期以及指定用于接收认购价款的银行账户的详情。《缴款通知书》载明的付款截止日期须至少晚于发出缴款通知书10个工作日。

4.2乙方应在付款截止日期之前,以现金方式将全部股份认购价款划入发行

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银行账户,发行人应聘请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乙方付款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应尽其合理努力促使该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次发行最后一笔认购价款划入前述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验资报告》。

待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乙方的认购资金验资完毕且扣除相关费用后(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4.3发行人应当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足额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至中国证券

25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事项,促使该等股份尽快登记在乙方名下。发行人应根据本次发行的情况及时修改现行的公司章程,并至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股份锁定

5.1乙方本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监管政策变化对股份限售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监管政策的要求为准。本次发行结束后,乙方基于本次认购取得的甲方股票因甲方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衍生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本次甲方向乙方发行的 A股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流通交易。

……

第八条协议的生效

8.1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

公章之日起成立,除本协议第十二条‘保密’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外,本协议其他条款在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最后一个条件成就日为本协议生效日):

(1)乙方就与甲方股东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协议转让事宜已完成过户交割并成为甲方控股股东;

(2)甲方股东会审议批准本次发行的所有事宜;

(3)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第九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9.1本协议双方可根据情况的变化或需要经协商一致后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并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作出修改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9.2双方同意,在本次发行完成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

除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要求甲方返还已支付的认购价款(如有),本协议自乙方向甲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解除:

26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陈述、承诺和保证或未按本协议约定

履行义务和责任对乙方进行本次交易的商业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影响到本协议目的之实现;

(2)甲方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终止上市的情形;

(3)甲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或刑事调查等甲方基于审慎原则认为会对其持续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4)甲方存在大额潜在资产损失风险、违法违约法律风险等重大经营不利情形;

(5)甲方出现其他经营风险或其他对甲方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9.3本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终止:

(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不可履行的,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可依法解除;

(2)若生效条件未全部成就而导致协议未生效的,本协议自动解除;

(3)甲方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向深交所或中国证监会撤回申请材料;

(4)当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

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15日内,如此等违约行为仍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

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其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亦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无论守约方采取何种救济措施,违约方均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10.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

27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10.3如本次发行事项未能获得甲方股东会审议通过、未能通过深交所审核

或未能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的,不构成任何一方违约,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如因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等相关监管机关要求,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或取消的,任何一方无需就调整或取消本次发行事宜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限售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次权益变动,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拟转让的股份未超出上述限制。除前述外,本次交易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票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经披露的信息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其他补充协议。

28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四节资金来源

一、本次收购资金总额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以27.88元/股的价格受让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所持上市公司12912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1.32%),交易对价为35998.66万元。

根据《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现金方式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不超过22808000股股票(含本数),认购价格为19.54元/股,认购金额预计不超过44566.84万元(含本数)。

二、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所需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交易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

他协议安排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资金的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之“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交易协议”相关内容。

29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五节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明确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若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收购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

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及采取其他类似的重大决策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明确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若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收购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同意根据受让方要求促使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受让方指定期限内向上市公司申请

辞任相应职务,同意配合受让方促使上市公司进行公司章程涉及本条约定安排的修订。新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由转让方推荐或建议2名非独立董事,受让方提名其他4名董事。

若未来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章程不涉及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条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对上市公司章程提出修改的明确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

30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重大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明确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明确计划。

若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明确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若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

进行相应调整的,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明确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若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1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六节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业务独立、组织机构独立

和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将继续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业务独立、组织机构独立和财务独立。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一)保持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人员独立

1、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处兼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行政职务,继续保持上市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2、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承

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保持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资产独立

1、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其资产全部能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

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2、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当前没有、之后也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

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3、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将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自身的债务提供担保。

(三)保持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财务独立

1、上市公司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共享一个银行账户。

4、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不通过违

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32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处兼职或领取报酬。

6、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保持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机构独立

1、上市公司继续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上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保持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独立

1、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

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本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上述承诺仅在杭州巨准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郑剑波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有效。”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避免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股的企业的主营业务间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承诺人保证不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承诺人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未对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3、承诺人(包括承诺人将来成立的控股子公司和其它受承诺人控制的企业)

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

33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4、无论何种原因,如承诺人(包括承诺人将来成立的控股子公司和其它受承诺人控制的企业)获得可能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承诺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转移给上市公司。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上市公司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上市公司有权选择以书面确认的方式要求承诺人放弃该等业务机会,或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

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上述承诺仅在杭州巨准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郑剑波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有效。”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除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发生交易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了减少和规范未来可能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重大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重大影响,谋求与上市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杜绝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

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违规向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

(1)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承诺人并将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股东/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义务;

(2)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

3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允价格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上述承诺仅在杭州巨准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郑剑波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有效。”

35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七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

除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其他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

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除已披露的内容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交易。

三、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已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36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八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郑剑波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郑剑波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37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九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巨准成立于2024年11月22日,未进行实际经营,不存在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数据。

38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

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

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9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议文件;

4、关于本次权益变动事宜开始接触的时间,进入实质性洽谈阶段的具体情

况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二年变更情况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公司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核心业务情况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

个月内相关交易的说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自查报告;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符合

《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作出的相关承诺;

12、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协议文件;

13、财务顾问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核查意见;

1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阅。

40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十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巨准启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

郑剑波年月日

41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十三节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职责任,对本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一凡靳朝晖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苏鹏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42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巨准启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

郑剑波年月日

43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浙江华是科技股份上市公司名称上市公司所在地林街道嘉企路16号3幢有限公司

1楼

股票简称华是科技股票代码301218杭州巨准启鸣企业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信息披露义务人住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管理合伙企业(有苑街道黄姑山路29号所地限合伙)颐高创业大厦1607室

增加?减少□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

变化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是□否?

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在协议转让及表决权(在本次权益变动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放弃完成后,信息披露后,信息披露义务东控制人义务人将成为上市公司人将成为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一大股东)变更为郑剑波)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否拥有境内、外两个对境内、境外其他上是□否是□否?以上上市公司的控

市公司持股5%以上制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权益变动方式(可多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

选)

继承□赠与□

其他?转让方表决权放弃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披露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4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变动数量:12912000股

变动比例:11.32%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

变动方式: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动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变动数量:不超过35720000股

变动比例:不超过26.10%(占上市公司发行后股本总数)

时间:股份过户完成后

在上市公司中拥方式:协议转让有权益的股份变

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

方式: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

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

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是□否?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拟于未来12个月内是□否?继续增持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是□否?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

是□否?

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否已提供《收购办

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是?否□文件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

是?否□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是?否□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是?否□

45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是?否□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有关批准包括: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情况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是□否?份的表决权

46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巨准启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

郑剑波

2026年月日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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