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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是科技: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9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等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本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征求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制定本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本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未来三年内,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情况下,制定本股东回报规划。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年)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且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在具备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三)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该年度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2)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5000万元;或(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现金分红比例:

除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外,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金转增。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3、公司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发放股票股利。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

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2、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因特殊情况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

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时在召开股东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4、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提交股东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提供便利。

四、附则

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股东回报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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