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目录
引言....................................................2
一、释义..................................................2
二、律师声明事项..............................................3
正文....................................................5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5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6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批准和授权......................................9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10
五、股东会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10
六、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11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11
八、总体结论性意见.........................................律师事务所关于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天衡福非字0029-03号
致: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腾远钴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担任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法律意见书引言
一、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公司、腾远钴业是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主体,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是指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天衡律师、本所律师是指林晖律师和陈璐新律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指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的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员工持股计划(草是指《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案)》工持股计划(草案)》
《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是指《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见(2025年修订)》
《监管指引2号》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
《公司章程》是指《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员工持股计划(草是指《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案)》工持股计划(草案)》
《管理办法》是指《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2-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完整引用外,相关数据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二、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方的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理解而作出的。本所律师评判相关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是以当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确认和追认。
本所律师不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财务分
析、投资决策和业务发展等中国境内法律事项之外的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验证和发表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对相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专业报告的数据、结论
等内容的引述,已履行一般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确认或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3-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
-4-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腾远钴业系由赣州腾远钴业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4042号《关于核准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腾远钴业于2022年3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腾远钴业”,股票代码“301219”。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持有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的《营业执照》,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洁注册资本38283.1347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成立日期2004/03/26企业类型投资或控股)
营业期限 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21759978573P住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稀金大道9号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肥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再生资源加工,经营范围
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肥料销售,石灰和石膏制造,石灰和石膏销售,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轻质建筑材料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5-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不存在《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导致公司终止的情形,亦未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公司终止的情形。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腾远钴业有效存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公司终止的情形,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及《监管指引2号》规定的依法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于2026年8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文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公告及公司确认,天衡律师根据《指导意见》《监管指引2号》等相关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1、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不存在他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
分第(一)项和《监管指引2号》第7.7.2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求。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
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第(二)项和《监管指引2号》第7.7.2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和《监管指引2号》第7.7.2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要求。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骨干。
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6-法律意见书或聘用合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
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或公司计提的奖
励基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不涉及杠杆资金,符合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
项第1小项和《监管指引第2号》第7.7.7条的相关规定。
6、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腾远钴业 A股普
通股股票,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2小项和《监管指引第2号》
第7.7.7条的的相关规定。
7、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48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延长。锁定期方面,通过
非交易过户方式所获标的股票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后按照40%、30%、30%的比例分3期解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与锁定期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
项第1小项的要求。
8、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合计不超100.3298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38283.13万股的0.26%。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
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员工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
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
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符合《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六)项第2小项和《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第7.7.8条的相关规定。
9、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为24.09元/股,未低于公司股
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1)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23.74元/股;(2)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24.09元/股。前述定价方法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上市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监管要求。
10、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作为管理方,负责员工持股计-7-法律意见书
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维护持有人合法权益,并采取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及管理模式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和《监管指引第2号》第7.7.7条的相关规定。
1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3)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购买价格和规模;
(4)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业绩考核设置;
(5)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6)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7)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8)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9)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0)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11)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12)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13)其他重要事项。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和《监管指引2号》
第7.7.7条的相关规定。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及《监管指引2号》的相关规定。
-8-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会议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法定程序:
1、公司于2026年8月17日召开17日召开第八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就拟实施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款的规定。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召开会议,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
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
第2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3、公司于2026年8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鉴于董事林灵、许亮、王英佩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董事会审议本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时,前述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和《监管指引第2号》第7.7.6条的的规定。
4、公司已聘请本所律师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款及《监管指引2号》第7.7.8条的规定。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尚需召开股东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9-法律意见书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指导意见》《监管指引2号》《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待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于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告上述董事会决
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款、
第(十一)款和《监管指引2号》7.7.6条的规定。
根据《指导意见》《监管指引2号》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召开股东会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公告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
的股东会决议等文件、公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等。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指导意见》《监管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股东会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参加对象包括公司董事林灵、许亮、王英佩及高级管理人员罗淑兰、胡党、楼江鹏、胡常超、陈文伟。鉴于该等人员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
1、董事会审议本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林灵、许亮、王英佩已回避表决;
2、股东会审议本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时,与上述人员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
3、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10-法律意见书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回避表决安排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2号》《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安排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2号》的规定。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公司董事林灵、许亮、王英佩及高级管理人员罗淑兰、胡党、楼江鹏、胡常超、陈文伟,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与上述人员具有关联关系的相关人员应当回避表决。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
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如下: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将放弃因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
司股票的表决权,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相关操作运行等事务方面将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独立性。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三)持有人会议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
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不担任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同时放弃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表决权。
-11-法律意见书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2号》的规定。
八、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天衡律师认为:腾远钴业有效存续,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及《监管指引2号》的相关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指导意见》《监管指引2号》《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指导意见》《监管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董事会及股东会回避表决安排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2号》《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安排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2号》的规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2号》的规定。
-12-法律意见书(此页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林晖林晖陈璐新
二〇二六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