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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香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220证券简称:亚香股份公告编号:2026-019

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晨丰路201号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军学先生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2人,代表股份532660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339%。

1、股东出席现场会议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6513111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457%。

2、股东参加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6人,代表股份6752899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82%。

3、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6人,代表股份67528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8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6人,代表股份67528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82%。

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总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976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60%;反对264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73%;弃

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63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087%;反对264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25%;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7%。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974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26%;反对266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07%;弃

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61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821%;反对266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92%;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7%。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126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72%;反对115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1%;弃

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612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67%;反对115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45%;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7%。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971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77%;反对269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55%;弃

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58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436%;反对269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77%;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7%。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133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03%;反对108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0%;弃

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619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04%;反对108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09%;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7%。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981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57%;反对259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75%;弃

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68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858%;反对259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55%;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7%。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61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821%;反对290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61%;弃

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61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821%;反对290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61%;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关联股东周军学、汤建刚、盛军、夏学琪、陈清、方龙对该议案已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69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46%;反对115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48%;弃

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612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67%;反对115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45%;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7%。

关联股东周军学、汤建刚对该议案已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126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72%;反对139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13%;弃

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612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67%;反对139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14%;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许祥龙律师、赵崴律师。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备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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