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昆山亚
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香股份”、“公司”、“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项目内容保荐机构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朱江涛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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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覃建华、程建新
联系人覃建华、程建新
联系电话0755-83084021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发行人名称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220.SZ
注册资本11277.084万元法定代表人汤建刚注册地址昆山市玉山镇晨丰路201号办公地址昆山市玉山镇晨丰路201号实际控制人周军学联系人陈大卫
联系电话0512-82620630年度报告披露日期2026年4月29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2024年3月22日,因公司拟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聘请本机
构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新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本机构接了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
1、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情况;
2、督导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其所作
出的各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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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
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损害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4、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
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前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6、按规定定期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7、按规定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
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文件。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报告事项主要内容
1、保荐机
构及保荐
代表人变自承接持续督导工作以来,不存在保荐代表人变更的情况。
更及其理由
(一)原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2023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
报告中披露以下情况:为有效减少外汇市场风险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冲击,减少汇率大幅度波动对上市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增强上市公司财务稳健性,公司在控制风险的情况下,2023年度开展了累计最高额3400万美元的外汇结汇远期交易。公司上述交易的资金来源均源于公司每月境外销售收到的美元货款,不存在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超募资金用于衍生品交易的情形。公司进行上述交
2、其他需易旨在控制外汇结汇时的风险敞口,并非以投资获利为目的。由于公司对衍生
要报告的品交易理解认识不足,未及时对前述交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截至2023年12重大事项月31日,公司尚余合计400万美元的远期结汇合约未到期。因提前解除合约公司将面临违约风险,故公司将持有相关合约至到期完成。
本保荐机构承接持续督导工作后对前述情况进行核查,并督促公司完成追认程序;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对前述外汇远期交易进行了补充确认,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
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公司已补充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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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原募投项目已变更,其实施方式、效益实现时间与预期存在较大差异,实际投资规模与原计划相比也已发生较大变化,导致项目预计效益亦发生较大变化,不能与原项目效益测算情况进行比较。
本保荐机构对前述情况进行核查,督促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效益调整并完成审议程序,经公司2024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对原募投项目预计效益进行调整。
(三)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即日起12个月内可循环滚动使用。经2025年度现场检查发现,截至2025年12月,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累计额度已超出董事会授权额度。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重新预估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并提请董事会追认审议。公司于2026年1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对前述事项进行追认确认,公司已补充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自承接持续督导工作以来,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想向保荐机构通报重大事项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自承接持续督导工作以来,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自承接持续督导工作以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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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承接持续督导后,发行人、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通过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2025年12月31日,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已办理完成注销手续。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5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覃建华程建新
法定代表人签字(代):
朱江涛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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