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21证券简称:光庭信息公告编号:2026-021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5月13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05月13日(星期三)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13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13日9:15至2026年05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港边田一路6号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3号楼4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敦尧先生。
(六)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4人,代表股份
412996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89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972417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883%。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0人,代表股份1575461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10%。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0人,代表股份
15754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
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0人,代表股份15754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10%。
(八)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
本次会议,部分人员以通讯方式参加。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067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85%;反对6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6%;弃权16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3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2805%;反对6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34%;弃权16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461%。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张龙平先生、张云清先生、王宇宁女士在会上作《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二)审议《<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072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94%;反对6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8%;弃权16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8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661%;反对6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44%;弃权16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795%。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审议《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059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74%;反对7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2%;弃权17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4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7283%;反对7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22%;弃权17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095%。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四)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235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6%;反对6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1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250%;反对6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五)审议《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036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29%;反对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1%;弃权18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2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001%;反对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667%;弃权18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31%。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六)审议《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039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95%;反对8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1%;弃权17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5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4715%;反对8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016%;弃权17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269%。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七)审议《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191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2%;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6%;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7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639%;反对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35%;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26%。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八)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8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260%;反对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97%;弃权16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4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1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252%;反对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23%;弃权16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525%。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关联股东朱敦尧先生、武汉励元齐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鼎立恒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朱敦禹先生在股东会审议时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张东晓、王廉洁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4日



